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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亮、代理检察员龚婧出庭支持公诉。受本院指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为念出庭为被告人范华德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范华德在尤某1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纸厂)务工,该厂拖欠被告人范华德薪资共计人民币8187元。同年11月间,被告人范华德两次向华闽纸厂管理兼财务人员被害人严某1索要欠薪未果。同月14日上午,被告人范华德到华闽纸厂厂房前丁字路口找被害人严某1索要欠薪仍未果后心生不满,便从一旁抬起一重约8千克的石头砸向被害人严某1头部,被害人严某1被砸倒在地,后被告人范华德继续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华闽纸厂工人见状前来制止并报警,被告人范华德在案发现场等待直至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严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尤溪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严某1系因头部被钝物击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尤溪县公安局依法提某的石头、被告人所穿外套、鞋子等物证;2.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欠条等书证;3.证人向某1、郭某、邢某、秦某、江某、苗某、罗某1均、周某、郑某、张某、陈某、吴某、严某2等证言;4.被告人范华德的供述及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提某笔录;7.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华德因欠薪纠纷,使用石头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华德辩称:当时向被害人严某1讨要工资及工伤补偿款,严某1不给,其很生气就用石头砸严某1头部,只砸一下,没有想过要将严某1杀死。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范华德只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一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严某1头部被砸倒地后,范华德继续用石头砸严某1头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范华德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严某1生命的故意,范华德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范华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被告人范华德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4、华闽纸厂拖欠范华德工资及工伤补偿款,引发本案暴力犯罪,被害人有过错。5、本案属激情犯罪,被告人范华德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范华德在尤某1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纸厂)务工,该厂拖欠被告人范华德薪资及工伤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187元。同年11月12日、13日,被告人范华德两次向华闽纸厂管理兼财务人员严某1索要欠薪未果。同年11月14日早上,范华德再次到华闽纸厂找被害人严某1讨要拖欠的工资,严某1称现在公司没有钱,要范华德等快到春节的时候再来拿工资。范华德不同意,便一直跟住严某1讨要工资,阻拦严某1的车子驶离厂区。上午10时许,严某1坐在华闽纸厂车间前丁字路口旁边一块大石头上面玩手机。范华德再次向严某1索要欠薪仍未果后心生不满,便从一旁抬起一重约8千克的石头砸向严某1头部,严某1被砸倒在地后,范华德继续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华闽纸厂工人见状前来制止并报警,范华德在案发现场等待直至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严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尤溪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严某1系因头部被钝物击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1(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中旬,范华德和他妻子、两个四川老乡离开华闽纸厂时,公司因为资金比较困难,只结清范华德妻子的工资,还差范华德和他两个老乡一两个月的工资没结。2016年11月14日早上,其看到范华德一直跟着严某1要工资,严某1走到哪,范华德就跟到哪。上午10点半左右,其站在车间大门口往外面看,看到严某1坐外面三叉路口水泥路上的一块大石头上,范华德站在严某1的右手边。之后,其看到范华德突然用双手从地上搬起一块很大的鹅卵石,并用鹅卵石砸向严某1的头部,鹅卵石砸在严某1的头部,严某1往后侧倒在地上不会动了。其立即往严某1的方向跑去,边跑边喊“赶紧出来,出事了”。跑向严某1的过程中,其看到范华德还从地上捡起一块人脑袋那么大的鹅卵石,连续往严某1头上猛砸数下,最少两下以上。其跑到严某1旁边,立即把范华德推开,并大声说这样会出人命的,范华德说严某1不给他钱,他就是要把严某1砸死,他本来就打算一命偿一命了。当时,范华德双手还拿着鹅卵石,还想再冲过来砸丹惠,这时,车间里有很多工人也冲过来,在邢某、罗某1均等人的帮助下,范华德手里的鹅卵石被抢走了,扔在地上。刑保国说要把范华德看住,不能让范跑了。范华德说不会跑的,说完就坐在旁边的石头堆上等警察到场。案发后,向某1辨认出范华德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华闽纸业公司股东及财务严某1系被范华德加害的被害人,辨认出本案作案现场位于尤某1县洋中镇华闽纸厂大门靠右边20余米处的三岔水泥路口石头堆旁。
2、证人郭某(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多,其在生产车间工作,突然看到站在车间门口的质检员向某1很急地跑出车间,觉得很奇怪就转身顺着小向跑的方向看,看到公司的财务员严某1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其马上跑到车间门口,看到范华德手里拿着一个石头朝严某1的头部位置砸下去。其站在车间门口朝车间里的人挥手说出事了。其丈夫邢某、班长罗某1均等人就跑出去了。其过去现场后,看到严某1的叔叔坐在地上,严某1面朝上躺在他叔叔的腿上,严某1的身边流了很多血,边上还有两个大石头,石头上面都有血迹。周围有人责怪范华德说,要钱好好说,没必要打人。范华德很生气地说:“她不给我钱,我就弄死她。”严某1被送去医院后,范华德一直站在原地没有离开,直到警察出现把他带走。
3、证人邢某(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半左右,其听见质检员向某1在厂大门口大声呼叫:“快来人,出事了!”其妻子郭某听到呼叫声跑到厂大门口看了后也大声呼喊:“快来人,出事了!”其马上跑到厂大门口,看到距离大门20多米的路边躺着一个女的,旁边站着范华德,范华德双手举着一块石头准备砸躺在地板上那个女的,其赶紧冲过去,用身体护住那个女的,并用右手挡了一下范华德的手臂,范华德手上的石头就掉在地板上了。看见躺在地板上那个女的脑袋左侧以及左侧耳朵还有嘴巴一直往外冒血,其赶紧把她的头和身体搀扶起来,一看这个女的原来是厂里的财务人员严某1,其一直叫她,但是她都没有反应。这时候旁边围了好几个人,其叫他们赶紧打120先救人。其刚站起来,看见范华德又举起一块石头,嘴里喊着:“不给我工资,就砸死你。”准备砸向严某1,但被罗某1均给拦住了。后来严某1被送医院抢救,围观的人说不要让范华德跑了,范华德说他就不走,然后一直等到警察到现场把他带走。
4、证人秦某(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8点多钟,其看到办公楼边上停着严某1的车,严某1和苗某想上车,但是范华德拦住她们,还躺在车辆前面不让她们上车。其听到范华德说话,大概就是严某1不给他钱,他就不让严某1走。上午10点多,其看到严某1坐在车间大门口马路斜对面的石头上,范华德就站在严某1边上。其到车间大概十几分钟后听到车间外面有人喊说丹惠被人用石头砸了。其赶紧往车间大门口跑,看到严某1的叔叔坐在地上抱着严某1的头,严某1的头流了很多血,范华德还想冲到严某1那里,被人拦住。其便赶紧打了120和110报警。其到严某1边上的时候还听到范华德一直在说“你不给我钱,不给我工资,我就打死你,大不了一命抵一命”之类的话。之后,其与严某1叔叔等几个人就一起送严某1去医院了。
5、证人江某(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其和侄女严某1约好一起去洋中,可是当严某1开门上车时,范华德就过来抓着副驾驶座的车门不放,严某1就只好下车了。严某1往车后方走去,范华德就一直跟着她。其便追上去问丹惠范华德是干什么的,严某1说厂里原来有欠范华德工钱大概1万元,已经写好欠条说春节时还给他。其听后,对范华德说“字条有写春节给钱,她现在身上也没有钱,你春节来拿就是了”,范华德没有回应。严某1就坐到路边一块石头上玩手机,并叫其先走。其转身朝宿舍楼的方向走了一段距离,听到“啊”的一声,赶紧回头看,看到范华德站在旁边,严某1面朝地上倒在范华德左前侧。其赶紧朝严某1跑过去,马上蹲下来把严某1翻过身来靠在自己的腿上,严某1嘴巴、鼻孔、耳朵、头部都在流血。其用右手指着范华德说“你哪里这么狠心,用石头砸人家脑袋。”范华德应了一句“一命抵一命”。这时已经围了很多人过来,其就叫他们赶紧打120、110报警。
6、证人苗某(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8点多,其和严某1准备出去买菜,在厂内被范华德拦下来,范华德向严某1要工资,严某1跟范华德解释说:“因为其他工人的工资也没有结,到年底的时候我把工资给你打卡里。”范华德说:“我要现金,不给就死在你们厂里面。”严某1跟范华德说:“你不要急,钱都会给你的。”范华德还是听不进去,就跟着严某1。因为严某1被范华德缠住,其就和严锦辉开车去买菜了。买菜回来,其看到严某1、严某1的小叔叔和范华德在厂门口附近的石头堆那里讲话。之后严某1坐在石头堆那里玩手机,其就到车间二楼办公室休息了。过了几分钟,其听见一声惨叫从石头堆那边传过来,女工向上琴喊“丹惠叫老头砸了”,其往石头堆那里跑过去,周围已经有七、八个工友,当时范华德手里拿着一块带血的石头,严某1躺在她小叔叔的怀里,严头部、鼻子、嘴巴都有血流出来。其就知道严某1被范华德砸了,很生气的跟范华德讲:“你出大事了,这要出人命的。”范华德说:“我一命抵一命。”其叫周围的人赶紧报警叫120抢救。
7、证人罗某1均(华闽纸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半左右,其在上班时听到邢某在喊“出事了,快点”,并看到小邢往厂大门口方向跑,其跟着跑出去。看到严某1趴在地板上,旁边站着厂里之前的员工范华德。严某1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也不会讲话,后来丹惠的小叔江某跑过来,叫其和邢某把丹惠扶起来,斜靠在江某怀里。这时候,范华德从旁边捡起一块带有血迹的石头要往严某1头上砸,其看到后立即上前阻止,范华德把石头往严某1身体的方向扔,石头没有砸到严某1。其和邢某赶紧用身体拦在范华德和严某1中间,不让范华德再次伤害到严某1。范华德不服气,嘴里还说“不给我钱,我就要砸死她”。
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其与范华德以及范华德带来的二个四川老乡一起到尤某1县洋中镇华闽纸厂打工,做到当年7月份,因为老板一直拖欠工资,所以他们就不想在这里做了,并找女老板严某1讨要工资,但是严某1只将其一个人的工资付清,范华德和另外二个四川老乡只领到一部分工资作为回家的路费,厂里总共还欠范华德等三人16000多元工资,当时他们四个人就先回四川老家了。
9、证人郑某(尤某1县洋中卫生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多,严某1被家属送来洋中卫生院,当时严某1的耳朵、鼻子和头部都在流血,瞳孔己经扩大,整个人己呈昏迷的状态。其就用绷带对她头部上的伤口进行包扎,给她输液止血。由于洋中卫生院的医疗条件有限,其建议家属赶紧把严某1送去城关县医院抢救。
10、证人张某(尤溪县医院医生)、陈某(尤溪县医院护士)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50分许,县医院接到要求出车急救电话后,张某和陈某就赶往洋中,在路上与病人严某1对接后,马上对受伤的严某1进行心电图检测等抢救措施,但是该病人已无生命体征。到了县医院又进行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抢救措施,还是没有生命体征,就宣布严某1已死亡。严某1的额头靠近发髻的两边都有伤口,即右额部、右顶部、右枕部、左颞部各有一处伤口,这些伤口都在病人的头部,凭经验来看,这些伤口是受外力击打造成的。
11、证人吴某(尤溪县公安局洋中派出所教导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50分,洋中派出所接到尤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华闽纸厂门口水泥路上,工人把老板妹妹打伤。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尤某1县洋中镇华闽纸厂车间门口三岔路旁边,到达现场后,其发现水泥路及边上有几摊血迹和二块带血的石头及壹双黑色的高跟鞋,但未见伤者。经现场了解,伤者系华闽纸厂的管理人员兼财务严某1,严某1被该公司原工人范华德用石头砸伤头部,伤情严重,己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有人指认系站在旁边的范华德作案,经现场突审,范华德承认其用石头砸伤严某1头部,同时还指认现场其中一块带血的石头称其是用该石头砸伤严某1的。民警对范华德辨认现场那块带血的石头进行拍照固定,接着把范华德带到尤溪县高速收费入口移交给县公安局刑警队。
12、证人严某2(被害人严某1哥哥)的证言证实,严某1是其妹妹,在尤某1华闽纸厂任管理员和财务一职,平时厂里的开销和员工的工资都是由严某1负责。
(二)物证、书证
1、现场提某的圆形带有血迹的石头,重约8千克,经被告人范华德辨认系其案发当天用于击打被害人严某1头部所用的工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证实,尤某1县华闽纸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范华德于2016年3月26日至7月11日在华闽纸业公司上班,系公司锅炉工,被害人严某1系公司管理和财务人员。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一张,证实2016年7月13日,被害人严某1出具欠条,载明分别欠杨某、尹华某及被告人范华德工资人民币4000元、4800元、5187元,补贴范华德3000元,并写明凭条付钱。
4、尤某1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2016年存款明细账证实,尤某1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案发前后的财务状况。
5、尤溪县医院急诊科“120”出车登记、抢救记录单证实,尤溪县医院于2016年11月14日10时54分出车抢救严某1,后严某1于同日13时宣布临床死亡。
6、尤溪县公安局110接警单证实,2016年11月14日10时54分,尤溪县公安局接到手机号码为156××××3933的电话报警称洋中洋边村华闽纸业工人打伤老板妹妹。
7、尤溪县公安局洋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洋中派出所民警吴某、鲍某于2016年11月14日10时50分接警后出警到尤某1华闽纸业公司案发现场,经现场突审,犯罪嫌疑人范华德供述其先后用三块石头砸伤严某1。但当时在现场只发现两块带血迹的鹅卵石,并未发现有第三块石头。范华德仅对其中较小的一块石头进行指认,称其用该石头砸严某1头部,而其他石头范华德称辨认不出来。在将指认情况拍照固定证据后,民警即将范华德带离现场。
8、尤溪县公安局洋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洋中派出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犯罪嫌疑人范华德站在现场,后被民警控制,经当场讯问,范华德对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的事实供认不讳。
9、四川省荣县公安局双石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范华德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
10、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范华德无违法犯罪经历。
11、尤溪县公安局洋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0019号执法记录仪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导致洋中派出所民警使用0019号执法记录仪拍摄案发现场时间显示比北京时间慢65分钟。
(三)鉴定意见
1、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某2(法)尸检字[2016]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严某1的左颞部、右额部、右颞顶部共检见五处创口,均深达颅骨;严某1的左颞部、右前额、右颞顶部等处创口损伤符合质地较为坚硬的钝物击打头部所致。严某1的右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头皮挫裂伤,上述颅脑损伤程度严重。认定被害人严某1因头部被钝物击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某刑鉴[2016]538号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严某1胃内容物未检出乐某、甲胺磷、敌敌畏农药成分,未检出安定、三唑仑安眠镇静药成分。
3、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某刑鉴[2016]82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2号检材(路边血泊)、3号检材(路边血块)、4号检材(椭圆形石头上滴状血迹)、5号检材(马路外草丛血泊)和6号检材(范华德的鞋子上红色斑迹)检出人血,为严某1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0363992x1019倍。(2)送检的1号检材(圆形石头上血迹)、7号检材(范华德的上衣上可疑斑迹)、10号检材(椭圆形石头上可疑斑迹)和11号检材(圆形石头上可疑斑迹)STR检验未出结果。
(四)勘验检查、辨认、提某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提某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4日13时30分至16时30分,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对尤溪县洋中镇洋边村华闽纸业厂房前丁字路口进行勘查,现场提某椭圆形石头和圆形石头各1个,提某两块石头上血迹各1处,提某路边血泊3处。
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范华德辨认现场一块带血的圆形石头系其用来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的石头。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范华德辨认出严某1系其2016年11月14日用石头砸其头部的被害人。
4、提某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4日12时许,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范华德提某了外套、鞋子。
5、提某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4日,尤溪县公安局依法提某被告人范华德的血样。
(五)视听资料
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11月14日10时许,尤溪县公安局洋中派出所出警到尤某1华闽纸业公司案发现场的经过。
(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范华德在公安侦查阶段先后六次供述,2016年3月至7月间,其与妻子周某及另二名四川老乡在尤某1县洋中华闽纸厂打工,因华闽纸厂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其与妻子及两个老乡决定不再继续打工,经结算工资,严某1付清周某全部工资,其他三人只付了部分工资,华闽纸厂欠其工资5000多元,还有欠其上班时手指受伤的补偿款3000元,共计8000多元。因厂里没钱发工资,丹惠有给他们打了一张欠条,欠钱的总数大概1万多元,还不到2万元。之后,他们就回四川老家了。2016年11月,其从四川过来尤某1洋中找严某1讨要拖欠的工资。11月12日、13日,其两次找严某1讨要工资,严某1都说没有钱。11月14日上午,其再次到尤某1县华闽纸厂,找到严某1讨要工资,严某1说现在她也没有钱,要等到春节才有钱。严某1说完后准备驾车离开厂区,其阻拦严某1离开。之后,丹惠只好下车,走到厂门口旁边的三岔路口,路边有一堆石头,丹惠就坐在石头上,其紧跟在边上,防止丹惠走掉。其问丹惠工资什么时候给,丹惠说有钱都不给。过了一会,其又问丹惠工资什么时候给,丹惠还是说有钱都不给。又过了一会,其很生气,再次问丹惠是否确定不给其工资,丹惠说就是确定不给,会怎么样?其听到这句话,气的受不了,心里想要把丹惠砸死,也不要钱了。接着,其就蹲下去用双手从地上抱起一块椭圆形、重10斤左右的石头,迅速用力往她的前额砸下去。当时,其非常生气,心想能有多少力,就用多少力砸下去,一心只想把她砸死。丹惠被石头砸到额头后,就脸朝天往后倒下,靠左边侧躺着。其又用双手把砸丹惠的那块石头抱起来,往丹惠的头部右侧砸下去,这次也是有多少力气就用多少力气砸下去。第二次砸完丹惠之后,其看到丹惠不会动,呻吟的声音都没有,血流的满头都是。其又蹲下去,在旁边捡了一块更小一点、重约7、8斤的椭圆型石头,往丹惠头部右侧狠狠的砸下去。之后,造纸厂里面有6、7个工人跑出来看,跑在前面的工人把其拦住,其还捡了一块更小的石头往丹惠身上扔去,石头砸到丹惠的胸口位置。其被员工拦住,员工们怕其跑掉,其说不会跑的,反正事情都发生了。过了不久,民警就过来现场,把其带走了。
关于被告人范华德及其辩护人提出,范华德只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一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华德在公安侦查阶段先后作过六次供述,均供认其用石头砸了严某1头部三下。证人向某1证实,她看见范华德用鹅卵石砸严某1头部多下。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害人严某1的左颞部、右额部、右颞顶部共检见五处创口,均深达颅骨。范华德在一审开庭时亦供述其用石头砸严某1头部致严倒地后,一直留在现场,没有其他人打严某1。被害人严某1身上的损伤系范华德一人所为。可以认定范华德用石头多次砸打严某1头部。被告人范华德及其辩护人提出,范华德只用石头砸被害人严某1头部一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华德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严某1生命的故意,范华德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华德在公安侦查阶段先后作过六次供述,均供认因向严某1索要欠薪未果,当时非常生气,想要把严某1砸死,也不要钱了,其抱起一块重10斤左右的石头,迅速往她的前额砸下去。其心想能有多少力,就用多少力砸下去,一心只想把她砸死。证人向某1、郭某、邢某、罗某1均、秦某均证实,他们在场听到范华德扬言:严某1不给他钱,他就是要把严某1砸死。现场提某并经范华德辨认用于砸严某1头部的石头,重达8千克,用如此大的石头砸打被害人的头部,足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从尸体检验来看,被害人严某1的左颞部、右额部、右颞顶部共检见五处创口,均深达颅骨,严某1系因头部被钝物击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范华德原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主观上想杀死被害人,能够与其选择的作案工具、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被害人死亡原因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范华德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严某1生命的故意,范华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华德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严某1生命的故意,范华德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华德因欠薪纠纷,使用石头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范华德杀人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华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华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傅    树    朝
审判员 吴春迎人民陪审员陈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小    东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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