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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性质应由谁来证明


  [案情简介]1995年9月23日,朱某与某村委会签订《解除果园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即日起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村委会向朱某支付2.2万元,此款于95年农历12月25日之前支付1.2万元,余款1万元于农历5月份前付清,逾期分别按月息0.025元付给乙方。此后,村委会只支付1.2万元,余款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只是每年安排少量资金支付,但未约定给付本金还是利息。

   [起诉]2014年10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欠款本息45419元。被告某村委会认为,村委会支付给朱某36747元,已经全部清偿欠款本息,不存在尚欠借款本息。
   [判决]一审判决,对于未注明用于清偿本案所涉债务的部分付款凭证,由于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是清偿本案所涉债务,本院不予采信,故认定归还11716元。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原始凭证与会计凭证中能够印证部分,予以认定。其他付款凭证因不能与会计凭证中附件相互印证,且未注明其用途与本案果园补偿有关,被上诉人朱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认定还款14421元。
   [分析]原告主张被告尚未清偿欠款本息,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并提供相应发票或凭证,但发票未注明付款用途,其证明责任原告,还是被告?个人认为,在被告已经付款的情况下,证明还款性质的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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