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本案的保证范围如何确定?


  [案例]2014年4月21日,借款人吴某在原告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向出借人潘某借款200万元,原告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各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借款人吴某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如果原告代偿则借款人吴某要承担代偿期限的利息。同日,原告与借款人、被告陈某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陈某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吴某上述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担保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后,借款人吴某未如期还款付息,造成原告代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6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226万元并支付代偿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

     [判决]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陈某支付代偿的利息,因该项请求属于违约金的请求,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提提。而《担保协议书》签订的主体为原告与借款人吴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陈某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该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同意按《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合同》亦未对代偿款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作约定,故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代偿款226万元,并未支持代偿期限的利息,
     [分析]本案中,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违约金,这违约金可以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违约金,也可以理解为代偿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是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然本案代偿款的代偿利息,也就属于“全部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案的陈某应当向原告承担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