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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送货单,却输了官司


    [案情简介]201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猪饲料。但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的买卖合同。刚开始,被告用现金付款;后来,原告同意被告拖欠货款48000元,等双方生意终止时再付清,也就是生意场上的“铺货”或“压货”。2014年1月19日,被告到原告处结账时,原告称店铺已经转让他人,无法继续给被告供货,并介绍被告向新的店主购买。当天,原告和被告对最后一批猪饲料进行结算,尚欠21300元,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事后,被告向原告付款69300元。

     [起诉]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335元,并提供唯一证据《收据》,以证实2013年12月6日被告委托其司机到原告店铺提货27335元,该款尚未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有意长期拖欠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答辩]被告辩称, 2013年12月6日上午,被告委托司机到原告提货27335元的猪饲料。提货后当日,被告前往原告店铺结账。结账时,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万多元,由被告当场支付现金3万多元,尚欠4万元整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但是,却未将司机签名的送货单或《收据》收回。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收回《欠条》。为此,被告提供了大量的送货单、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申请调取原告的账户情况,以支持其主张。
     [结案]法院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送达原告后,原告自知理亏,向法院提起撤诉,得到法院的准许。
     [分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中的“收据”在性质上属于“送货凭证”,既不同于“发票”、“对账单”等结算凭证,也不同于欠条等债权凭证。孤立的送货凭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时侯连买卖合同都难以认定成立,更不用于主张货款。如果说,原告只有一张送货凭证,若要提起诉讼,还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交易事实及拖欠货款事实的证据。否则,诉讼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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