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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判决书不要认定事实?


   日前,笔者在写一份故意伤害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刑事上诉状。发现刑事诉讼法要求二审对一审案件全面进行审查,要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想不到,刑事判决书中并无“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事实部分写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然后接着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足以认定”,最后是“本院认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大部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均是如此写法,只有极少数法院的判决有体现到法院查明的事实,比表达为“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笔者认为,在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本院查明”部分内容,等于没有认定案件事实,也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二审在审查事实认定时,也就无从下手。因此,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仍需查明案件事实,并对辩护人提出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作出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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