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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扒窃一次能否定为盗窃罪?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5日,聋哑人罗某从甲镇乘车到乙地,发现乙地集镇在赶嘘。当日上午十时许,在一摊位前,被告人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布包拉链是开着的后,将手伸进被害人的布包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财物。被告人在盗窃时被一旁的群众发现并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另外,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法院判处十个月。

[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犯罪未遂,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预谋犯罪,客观上是在公共场所将手伸入他人随身携带的布包内盗窃,即采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故其犯罪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予定罪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分析]扒窃入刑,并不等于凡是扒窃即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的处罚,以及刑法对盗窃的处罚,应当是有界线区分的。对于一次扒窃未遂的,个人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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