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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是福还是祸?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6日,被告人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空压机、凿岩机、炸药、电雷管等工具在某矿洞开采矿石。同年7月10日,该矿洞被查获。经省国土厅鉴定,被告人余某无证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万余元。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余某表示服判决,并主动交纳罚金30000元。

   [分析]本案中,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疑罪从轻,从表明上是皆大欢喜的事情,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可以收取罚金,辩护人取得实质辩护效果。但是,疑罪从轻破坏了刑法了架构,以及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大打折扣,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根本来说,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从长远来说,是不利于民主法制的进程,以及人权的保护,无疑于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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