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月4日,原告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广告公司(乙方)签订了《制作、安装店面招牌协议书》,该协议末尾有原被告公司加盖印章,甲方签字处有法人杨某签名,乙方签字处有法人何某签名。在合同后附有《南充市某广告有限公司(预)决算表》。该表载明的项目名称为“某风貌改造”,总价款142860元(含税),该表中有被告火天下公司的印章。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南充市某广告有限公司(预)决算表》,该表载明的项目名称为“风貌改造增加项目”,总价款145532元,该表末尾处有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为2019年3月5日。 法院认为,杨某自2018年9月19日起担任被告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除了加盖被告某公司的印章外还有其法定代表人杨某签名,在承揽工作完成后,杨某在决算表上签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决算表上签名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故其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原告。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上一篇: 此订金,非彼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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