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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订金,非彼定金?


   【案例】2022年1月16日,赖某和某建商行对尤溪县××村××号××层房屋装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整屋装修协议书》,主要约定: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以整屋70000元计算;装修内容:墙面粉刷、地砖铺帖、墙面帖砖、吊顶、卫浴、防水、木作衣柜等;支付款项,协议签约生效起甲方(赖某)应先预付乙方(某建商行)装修工程订金30000元,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铺贴瓷砖时进度付款20000元,木作吊顶时进度付款1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工程全款;本工程装修期为180天;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装修进度款造成装修进度停滞所有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工程未完工要支付2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本协议自签订即日生效;等等。签订合同当日赖某支付给某建商行工程装修订金30000元,某建商行向赖某出具收款收据。2022年3月9日某建商行寄给赖某约90㎡的瓷砖,价值约3600元;未履行协议其他内容。赖某对房屋已另行安排装修完毕。梅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建商行立即双倍返还赖某装修定金60,000元

  【争议焦点】某建商行辩称,装修工程订金30000元,不是定金。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的订金是否具有定金性质。

  【法院裁判】赖某与某建商行签订的《整屋装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整屋装修协议书》签订后,赖某按照约定支付订金30,000元,该订金并非赖某诉讼请求中的具有双倍返还意义的“定金”,而是具有预付装修款的性质。某建商行收到预付款后,到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结束前,仅运送价值约3,600元的瓷砖给赖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赖某对案涉房屋已另行安排装修完毕,故某建商行应在扣除已履行义务相应价值即3,600元后,将预收的剩余装修款即26,400元返还给赖某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该订金30000元的性质属于预付款,而非定金,未支持其双倍请求。

   【司法解释规定】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有偿合同中,应注意:

   1、定金与订金不同,只有“定金”才可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不履行合同要被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要注意定金的种类。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债权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立约定金支付时间在于主合同成立前为担保合同的签订而支付。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张三向李四提出,其向李四购买房产,房产的价值100万元,其向李四支付解约定金10万元,则张三不向李四购房,只要丧失10万元的解约定金即可,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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