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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税务发票,可以拒付货款吗?


   【案例】岳某先后于2017年10月21日、10月30日和11月2日到某五金店购买焊机、水泵等材料,尚欠货款4837元未付。某五金店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岳某辩称,当时双方口头协商由五金店向答辩人提供购物发票后,再由答辩人向其付清货款。虽五金店曾向答辩人催讨过货款,但其均未向答辩人提供发票,导致答辩人无法报账,也使答辩人受到了一定损失。事实上答辩人不是不给五金店结清货款,只要其能向答辩人提供购货发票,答辩人一定与其结清货款。案争议焦点是:能否以未提供税务发票为由,而拒绝支付货款?

   【司法解释规定及法院判决】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双方在购买材料时就是否先开发票问题未作明确约定,岳某以五金店未先开具发票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货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方支付价款。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所述,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货款。法院遂判决,岳某向五金店支付货款。

   【律师提示】在开票和付款的问题上,应注意:

    1、是先付款后开票,还是先开票后付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买方无权以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货款。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情况下,买方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3、若要求对方先开票后付款,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卖方未向买方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约定,而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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