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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权申请亲子鉴定吗?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四十三 )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1067至1075条对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生父母子女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生父母子女有哪些权利?

1、相互遗产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保障父母婚姻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生父母子女有之间有哪些义务?

1、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生父母子女有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准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有类似关系,但不等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只是父母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已;而继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并没有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只要受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就能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三、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是新增内容,对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成年人才有权,未成年人无权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第二,有异议;第三,有正当理由。何为正当理由,法律并未明确,主要是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四、其他近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问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没有探望的权利,法律并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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