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我没有收到纸质判决书,该判决有无效?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新民诉法主要有以下七个变化。

一、线上诉讼活动的合法化。由于疫情影响,不少法院试行线上诉讼活动,但在民诉法上依据不足。新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扩大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简易程序扩大到普通程序。新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一审程序扩大到二审程序。新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明确规定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采取排除法的方式规定。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四)独任审理的异议及转化。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送达方式的改变。

(一)判决书和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改为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新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告期由60日改为30日。新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采取“三加一”的方式。新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旧法是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现调为百分之五十以下。如果是双方同意,最高还可以达到两倍。新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比如,2019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374元,则标的额为42187元以下的,可以强制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额在42187元以上,以及168748元的,可以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二)明确规定,六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明确开庭的次数及当庭宣判。新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四)明确小额诉讼的审限。新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和转换。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关于司法确认的改变。

(一)明确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方可作为司法确认的依据。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受理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扩大。原先规定是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目前作了两个扩大,一个是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扩大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另一个,由基层人民法院,扩大到中级人民法院。新法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七、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发生变化。旧法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有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新法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有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此调整,更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