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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四十二 )家庭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1055至1066条对夫妻关系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夫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

1、夫妻地位平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人身自由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问题是,夫妻人身自由权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有矛盾的。比如,妻子经常深夜在酒吧度过,也不告诉丈夫具体的位置,而且还经常醉酒回家,丈夫不放心,要求妻子早点回家,妻子就认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比如,丈夫购买一台彩电,让供应商送回家,丈夫不在家,妻子代替丈夫在安装证明上签字,其就有家事代理权。该条文为新增内容。

6、共同财产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之间有哪些义务?

1、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删除了“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第16条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条为民法典新增内容,但是对于赡养老人,并没有体现在夫妻关系当中,而是体现在父母子女关系之中。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一)法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规定为新增条款,完全吸收了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四、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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