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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晚婚晚育制度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四十一 )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第1046至1054条对结婚作了规定,现原来的婚姻法规定相比,主要区别有;

一、取消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规定。在法定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男年满25岁,女年年满23岁,即晚婚。已经女性在24周岁以后生育,即为晚育。取消晚婚晚育制度,意味着国家继放开二胎后的另一政策,也意味着晚婚晚育的相关奖励政策或制度也将全面取消。

二、增加撤销婚姻的事由,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规定。如果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应当不可以撤销;还有,如果是离婚后复婚的,因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复婚制度,因此复婚也是新婚一样的,如果在复婚中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是否有权撤销婚姻,值得商榷。

三、增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条弥补了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解决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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