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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道德审判家事案件?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四十)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41至1044条对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作了规定,现原来的婚姻法规定相比,主要区别有二;

一、将道德概念首次引入婚姻家庭法范畴。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何为优良家风,家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何为家庭美德,尺度在哪里?;家庭文明是什么,何为文明,法律并未为其准备一把尺子,只是道德在一旁看着。如今,道德已经走到坊间,来约束婚姻家庭的一言一行,道德开始渗透家庭,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不过也有不少法院,利用优良家风进行判决。比如,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春节期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周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双方间产生矛盾,被告脾气火爆,常辱骂原告,偶伴有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曾于2014年5月26日对其进行告诫。原告无奈搬出租房并于2015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诉。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一女,双方之间系事实婚姻。原告现因产生一些家庭琐事而提起离婚。本院认为结为夫妻后组成家庭,应当相互尊重、爱护、体贴和宽容。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被告作为丈夫应当体贴、爱护妻子,不能以文化水平低而放任自己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伤害。成就一段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和忍让,通过各自的行为,为营造温馨的家庭和优良家风而努力。法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完好。综上,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二、明确近亲属的概念。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先的法律并未对近亲属作规定,更不用说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近亲属+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里强调的是,以共同生活为标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就是最亲密的关系,也不构成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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