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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空姐住进了有微型摄像头的酒店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三十八)隐私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032至1033条对隐私权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2016年1月11日,伊犁大酒店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机组住宿服务协议》,约定伊犁大酒店为南方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入住的定点酒店,为机组人员提供过夜住房。赫安宁系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空乘人员。2016年8月12日凌晨,赫安宁随南方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组及空乘人员入住伊犁大酒店酒店,赫安宁入住1209房间。2016年8月12日中午,赫安宁发现在其房间内空调排气管上有一针孔摄像头,遂告知机长,由机长将摄像头拆下,同时通知了伊犁大酒店。后伊犁大酒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赫安宁另行安排在928房间。伊宁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赫安宁向法院起诉请求:1、伊犁大酒店对其赔礼道歉,并到其所在单位向其赔礼道歉;2、伊犁大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并承担处理此案所产生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律师费等;3、诉讼费由伊犁大酒店承担。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本案中,赫安宁入住伊犁大酒店,客房内系私密领域,伊犁大酒店作为酒店经营者,未发现客房内装有针孔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侵犯了赫安宁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赫安宁要求伊犁大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赫安宁提出鉴定申请,经多次通知其未配合鉴定程序的进行,导致鉴定不能,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赫安宁自行承担,故对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予以采信。根据该记录,当时连接摄像头的网线已截断并且截断口为陈旧性切割,说明在赫安宁入住伊犁大酒店前网线就已被截断,其入住后该摄像头并未工作,处于非拍摄状态,故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赫安宁主张3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对于赫安宁主张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伊犁大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赫安宁所在单位向赫安宁赔礼道歉;二、伊犁大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赫安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驳回赫安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伊犁大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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