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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百姓,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三十六)名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024至1028条对名誉权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名誉权是什么?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新闻报道与名誉权的保护界线在哪?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三、文艺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界线在哪?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更正和删除问题。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案例: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邻居和亲戚,本案发生前,双方因相邻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9月8日14时许,自诉人和周某甲送病人治疗返回时路经被告人家门前,被告人与其丈夫周某丙与自诉人因通行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为了让自诉人丢脸,使自诉人以后不敢从其家门口的路上过,遂用粪桶装粪便向自诉人背部泼了两勺。2014年9月9日,自诉人因急性扁桃体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急性胃炎、腹部软组织挫伤等在叙永县水尾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6天,产生医疗费3412.61元。同日,被告人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达到让自诉人丢脸,以后不敢从其门前路过的目的,在周某甲、周某丙等人在场的情况下,两次将粪便泼在自诉人的背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3412.61元、误工费25280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300元等共计30752.61元。医疗费因被告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因自诉人已年满62周岁,参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结合病历及本地实际,分别确定为1120元、160元、160元;对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产生的实际可能,酌定为100元。综上,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4953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经济损失495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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