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我的荣誉权受侵犯,怎么办?


 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三十五)荣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031条对荣誉权作了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抵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案例:原告李治远、王培武及案外人郭庆人系专利号ZL200710169613.8专利技术发明人,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源滴灌水稻研究院,专利申请日期为2007年11月3日。该专利于2012年1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中国专利优秀奖”。依据原告提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记载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有原告李治远、王培武、案外人郭庆人及被告陈林。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主办的《中华儿女》杂志,于2015年1月27日在中华儿女报刊社官网刊登了《陈林世界首创“膜下滴灌水稻种植”》一文,相应文章亦随刊物发表,文中内容有“2002年,陈林第一次带领膜下滴灌水稻课题组成员,充分发扬和继承了天业的吃苦和奉献精神,12年来,探索出一套世界首创的高产、高效、优质、生态的膜下滴灌水稻现代化栽培技术,并进行产业化推广”、“2009年,时任国家副主席XXX同志到天业水稻膜下滴灌示范基地参观,陈林有幸当面给习主席汇报了他们的工作…”、“2013年获得新华社全媒体举办的‘发现中国创造力’大奖”等表述。诉讼中,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称已经将网站上相关文章删除,双方对文章删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称相关文章有被转载,杂志发行后影响持续。诉讼中,本院与案外人郭庆人沟通,郭庆人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全部相关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及获得、享有的荣誉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及荣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原告及郭庆人作为膜下滴灌水稻种植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对该专利的发明投入了巨大的心血,作出了突出了贡献,其他科研人员包括被告陈林对该技术的研发及专利技术的形成也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该发明专利于2012年1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中国专利优秀奖”;2009年国家领导人至新疆天业集团考察时,发明人李治远、郭庆人对该技术进行了汇报,国家领导人对该专利技术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二原告及案外人郭庆人对该专利不但享有发明人权利,也享有该发明专利衍生的相应荣誉。被告中华儿女报社在未经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在中华儿女报刊社官网及主办的杂志《中华儿女》刊登了《陈林世界首创“膜下滴灌水稻种植”》一文,文章中的题目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容易使读者对“膜下滴灌水稻种植”这一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产生错误解读;文中描述的“陈林世界首创膜下滴灌水稻种植”、“2002年,陈林第一次带领膜下滴灌水稻课题组成员,充分发扬和继承了天业的吃苦和奉献精神,12年来,探索出一套世界首创的高产、高效、优质、生态的膜下滴灌水稻现代化栽培技术,并进行产业化推广”、“2009年,时任国家副主席XXX同志到天业水稻膜下滴灌示范基地参观,陈林有幸当面给习主席汇报了他们的工作…”、“2013年获得新华社全媒体举办的‘发现中国创造力’大奖”等表述,均表述不当。因该文章所涉及相关的专利、荣誉应为二原告及案外人郭庆人所享有,故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的行为构成了对二原告及郭庆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侵犯。被告中华儿女报社应该对其发表的不实文章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中华儿女报社无法证明其稿件内容来源被告陈林,发表时曾得到陈林的知情、同意,故相关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华儿女报社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停止对原告李治远、王培武的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华儿女报刊社官网显著位置及发行的《中华儿女》杂志上刊登澄清及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李治远、王培武赔礼道歉,该声明在被告中华儿女报社官网上须连续保留三十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赔偿原告李治远、王培武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治远、王培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