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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二十九)合同编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在原合同法中并没有,只是在《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中有规定。合伙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968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969条,合伙财产;

第970条,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以及合伙人的监督权和异议权。

第971条,合伙人不得请求执行合伙事务之报酬;

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973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974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975条,合伙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第976条,合伙期限;

第977条,合伙合同终止

第978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两者相比,在框架上具有很大的不同。

三、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变化。

1、关于合伙人的监督权和异议权。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同意,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原则上决定无效,不得执行。

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三种情形。第一种,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不存在监督的问题;第二种,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人或数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第三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关于合伙人报酬问题。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合伙人参与经营,有部分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若不能取得报酬,对参加执行合伙事务或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不公平,故合伙合同尤其关键。从某种意义来说,合伙类似于股权投资,追求的是利润或回报。

3、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问题。民法典关于合伙利润的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关于退伙或入伙问题。合伙合同并无退伙和入伙的直接规定,但是有类似的条款可以适用。关于入伙,参照第970条的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关于退伙,民法典第976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974条规定,除合伙合同中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他全部财产份额的,相当于股权转让,一个退伙,一个入伙。

    5、关于合伙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民法典第975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由于合伙的人身属性较强,而财产属性较弱,故应当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分割开来处理,有利于合伙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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