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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二十八)合同编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均为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在原合同法中为居间合同,相比原来的合同法,中介合同有以下变化:

一、由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名称上的变化。民间是法律术语,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介。居间是一个汉语词汇,指处于双方之间调解或说合,指居间之人,在其间,法律上居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中介是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对立的两极通过中介联成一体。中介因对立面的斗争向两极分化,导致统一体的破裂。这次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可能是有利于广大的民众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法律,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二、关于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针对很多委托人绕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对方直接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中介,乃至影响中介行业的发展,故有必要专门规定一条,以制止跳单行为的发生。

三、区分报酬和必要费用。在中介合同中,比如招投标代理,拍卖服务等中介合同中,法律对中介的报酬和必要费用作了区分。中介人直接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明确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66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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