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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杨律师一起学民法典(一)物权编1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与《物权法》相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的规定。《物权法》第二条 第三、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新的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物的种类也在不断变化,而法律均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游戏币、元宝、沟通豆、支付宝积分等等,虚拟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表述。《物权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限定语,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基本分配方式,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三、确立了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主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有助于确立我国领海范围内无人居住的海岛拥有国家所有权,即国家主权。

四、删除了有关对私人合法储蓄的保护规定。《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典》删除上了上述规定,一方面,私人合法的储蓄财产,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在《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中作了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样是对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另一方面,关于对私人的继承权保护问题,可以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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