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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案例


 原告:陈大樑,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明河,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1号文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尔蔚,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麟,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纪秀金,女,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王有章,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王有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王有兴,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王桂花,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陈大樑与被告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纪秀金、王有章、王有建、王有兴、王桂花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大樑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大樑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大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大樑负担。

审 判 长  郑腾乐
审 判 员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罗向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曾玉水
书 记 员  苏晓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个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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