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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例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友建,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为念,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林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友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友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南路某号一楼客厅、西城镇团结村某号二楼套房及西城镇光林村镇口小区某号楼六层套房内利用“新葡京娱乐在线”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帮忙管理网站。该赌场以“龙和虎”即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根据现场播放的网络赌场视频,在现场标有“龙”、“和”、“虎”的桌面上进行投注。被告人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将现场投注金额统计后上报给上线庄家,由上线庄家进行赔付。当网络赌场显示“龙”和“虎”桌面上的扑克牌大小相同时,被告人张友建收取现场投注“龙”、“虎”相同金额总额的40%作为赌场营利。2014年4月16日至8月6日,该赌场将收取的赌资转账给“新葡京国际”共计40539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友建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0、15000、5000、30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友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明知被告人张友建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管理,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友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友建劝说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主动投案,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友建辩解转账到“新葡京在线娱乐”的4053900元并非都是赌资,他与上线一天一结,上线会将当日剩余的保证金转回到他指定的账户,指控的4053900元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扣押在公安机关的100000元是他取保候审用的,不是违法所得。
被告人张友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本案可以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友建虽租用场所,聚众赌博,但其本质上还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友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证据不足。(1)指控被告人张友建违法所得证据不足。本案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只有被告人张友建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庭审的供述分别为120000元、25000元、25000元,供述反复;且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予以认定。若要认定,只能认定被告人张友建违法所得为25000元。(2)指控被告人张友建的赌资数额达4053900元,证据不足。第一,罗某某建行账户汇给上线的金额2014000元,蔡某甲、叶某和吴某甲的三个银行卡并不在扣押物品清单内,也未体现在康某丙的笔记本中23个账户,不能证实这三个账户为赌博上线持有或控制;张友建尾号为8892的建行账户汇往上线吴某乙的金额为10000元,而非20000元,故保证金总额计算错误。第二,本案赌资数额不能确定,汇给上线的款项是保证金,而非赌资。本案中参赌人员用来换取赌博筹码的现金数额不能确定;在网络赌博中,线上和线下的结算方式不同,根据各被告人和参赌人员的供述,筹码只能小于或等于保证金,故“保证金一定是大于或等于赌资”的,各被告人在笔录中供述的“保证金相当于赌资”,这两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也是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把线上和线下的结算关系混淆,得出保证金相当于赌资的错误结论;赌博网站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被告人张友建,该部分应当扣除;本案中的保证金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被告人张友建自己参与赌博,参照贩卖毒品案件对以贩养吸人员从轻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张友建自己参赌的赌资部分应予以扣除或从轻处理;根据五个参赌人员的调查笔录显示,该五人的赌资不可能达到400多万元。第三,赌博赢取的款物,即上线汇给被告人张友建的款项,包括参赌人员赢的钱、“和”的回扣以及退还的保证金,因无法区分剔除后面两项,也就无法确定赌博赢取的款物。3.被告人张友建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自首,属一般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友建坦白、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友建为缅甸网络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为从犯。尤溪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友建再犯罪危险性较大,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调查评估意见主观性较强,没有依据,相反,被告人张友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友建宣告缓刑。
被告人庄某某辩解赌资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
被告人罗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中旬至同年8月7日,被告人张友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南路某号一楼客厅、西城镇团结村某号二楼套房及西城镇光林村圳口小区某号楼六层套房内利用“新葡京在线娱乐”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帮忙管理网站。该赌场以“龙虎斗”即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根据现场播放的网络赌场视频,在现场标有“龙”、“和”、“虎”的桌面上进行投注。被告人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将现场投注金额统计后上报给上线庄家,由上线庄家进行赔付。当网络赌场显示“龙”和“虎”桌面上的扑克牌大小相同、花色一样时,被告人张友建收取现场投注“龙”、“虎”相同金额总额的40%作为赌场营利。2014年4月16日至同年8月6日,该赌场将收取的赌资转账给“新葡京在线娱乐”共计4053900元。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帮助管理赌场期间,该赌场共向上线转账赌资2014000元,被告人张友建支付其工资5000元;被告人庄某某帮助赌场管理期间,该赌场共向上线转账赌资2039900元,被告人张友建支付其工资15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帮助赌场管理十几天,被告人张友建支付其工资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友建身上搜查出户名为张友建的建设银行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227073792******、6232111870000******;户名为张友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2038290******;苹果5代手机一部,手机号为1586089****,并予以扣押。
2.租房合同证实,2014年7月1日,张友建向陈某某租用西城镇城西新村圳口小区第某幢6层套房。
3.中国建设银行尤溪支行银行卡客户信息、罗某某6232111870000******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表证实,户名为罗某某的6232111870000******账户于2014年4月16日开户,从当日至2014年5月15日,向蔡某甲、叶某、吴某甲转账共计2014000元。
4.张友建6227073792******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5月20日开户,该账户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8月6日期间,向康某甲、蔡某丙、吴某乙转账共计1462000元。
5.张友建6232111870000******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5月19日开户,该账户于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向林某乙、康某甲转账共计577900元。
6.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尤溪县支行6228482038290******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5月19日至7月2日期间,上线共向张友建账户转账共计1208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韩某甲、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底至5月上旬,他们分别多次到张友建开设在尤溪县西城镇菜市场附近一幢民房内的“龙虎斗”赌场赌博。进入赌场,客厅右边墙的正中央挂着一台三十几寸的液晶电视,电视的正下方摆放着一台电脑主机,电脑主机上插有宽带线并且和电视连接在一起,电视上播放着“龙虎斗”网络赌博现场的实时视频。电视的正前方摆放着一张长约五六米、宽约八十厘米的长方形桌子。桌上铺着一张塑料布,塑料布分有三个区域,分别写有“龙”、“和”、“虎”字样。”罗某某和庄某某是赌场里的管理人员,庄某某主要负责和赌场上线实时通话报码,并且将报码及参赌人员的押庄的情况记录在本子上,罗某某主要负责在赌场里兑换筹码及赌博时的收钱和赔付,有的时候二人的角色会互换。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5月份,他多次到“阿建”(经辨认,为张友建)开设在尤溪县西城镇菜市场附近一幢民房内的“龙虎斗”赌场赌博,进入赌场,客厅右边墙的正中央挂着一台三十几寸的液晶电视,电视的正下方摆放着一台电脑主机,电脑主机上插有宽带线并且和电视连接在一起,电视上播放着“龙虎斗”网络赌博现场的实时视频。电视的正前方摆放着一张长约五六米、宽约八十厘米的长方形桌子。桌上铺着一张塑料布,塑料布分有三个区域,分别写有“龙”、“和”、“虎”字样。”参赌的人在这三个区域内押庄。当押庄结束时,“东东”(经辨认,为庄某某)会向上线报码,报完码后,罗某某会根据液晶电视上播放实时视频的开牌结果来决定他们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阿建”把赌场搬到西城镇大池塘的套房内,之前要搬走的时候其有和他说,所以,“阿建”把赌场搬到西城镇大池塘的套房后,他又去赌了四五次。罗某某和“东东”是赌场里的管理人员,罗某某主要负责现金和筹码的兑换以及赌博输赢的收钱和赔付,“东东”主要负责用电话与上线实时通话报码,并且在账单上记录报码情况,有时两人角色会互换。搬到大池塘上面时,赌场管理人员是“阿建”、“东东”、“鸡公”(经辨认,为林某甲)。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份,他将自己位于尤溪县西城镇潘山南路某号房子一楼客厅租给一个中年男子(经辨认,为张友建),对方从2014年4月15日租用到2014年5月15日。该男子在客厅墙壁装了一台三十二寸左右的液晶电视,并牵了一条黑色的宽带线,还搬了一张长五米、宽一米的桌子在电视机前面,桌子上摆有写着“龙”、“虎”、“和”字样的布。还有一个男青年一同在那里管理。一个月左右时,他因中年男子的行为影响到周围的邻居,他就不想继续租给对方了,就将剩余租金退还给其。
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5日前后,西城镇“阿建”(经辨认,为张友建)向他租用他位于西城镇团结村某号住宅的二楼套房。他到套房拿租金时,“阿建”和“阿潘”(经辨认,为罗某某)在那里,客厅中间的墙上挂着一台三十几寸的液晶电视机,电视机正前方摆着一张大约3米乘以1米2左右的长方形办公桌。2014年6月15日,他到套房拿租金时看到那张长方形办公桌铺上一张写有“龙”、“和”、“虎”字样的桌布,“阿建”在押注,还有另外一个年龄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人带着耳机站在桌子前不知道在干嘛,“阿潘”当时不在。2014年7月初的一天,“阿建”打电话告诉他其已经从套房搬出去了。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1日,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经辨认,为张友建)打电话向她租用她位于西城镇光林村圳口小区某号楼的六楼套房,并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经辨认,为庄某某)到她家看房子,当天下午对方就搬进去了。8月初的一天,她向对方要租金时,对方让那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人将房租送给她。9月1日时,该男青年到她家退租。期间,他们从7月1日到8月初经常都有到她家的六楼套房,8月份以后,就很少来了。
6.证人康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他认识了开设在缅甸小勐拉市“新葡京国际”赌场的老板“文总”以及赌场里的十多个经纪人后,应对方的要求为赌场经营的网络赌场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的转账、取现,从中赚取服务费。其中,他有借用康某丙、康某甲、黄某丙、戴某某、吴某甲、梁某某、叶某、蔡某甲、蔡某丙、林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号提供给赌场使用,期间有让康某丙、康某丁、黄某丙帮忙取款、转账且将银行卡放在康某丙处,让其保管该银行卡。
7.证人康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从2014年4月份开始帮助康某乙使用康某乙放在他身上的梁某某、蔡某甲、吴某甲、康某甲、林某乙等人的银行卡取钱、存钱,且期间康某乙有让黄某丙、康某丁帮忙取钱、存钱,后他持有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扣押。2014年4、5月份主要是他负责取、存钱,6、7月份是黄某丙负责,以后是康某丁负责,康某甲有去取过一次,康某甲有陪康某丁去银行取过几次。
8.证人康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她依康某乙的请求,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各办了一张卡给康某乙使用,并相应的开通了各个银行的网银。她给康某乙使用的银行卡都被放在家里给隔壁家的黄某丙去取钱、存钱。在黄某丙不帮康某乙取钱后,由她妹妹康某丁去银行取钱、存钱。她陪妹妹康某丁去银行取过五六次钱。
9.证人蔡某甲、林某乙、蔡某丙、吴某甲、吴某乙、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他们分别依亲戚康某乙的请求,到莆田秀屿区的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行办理了三四张银行卡给康某乙使用。
10.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康某丙说其儿子康某乙在做生意,让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几张银行卡给康某乙使用。他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办理了几张银行卡拿给康某丙。
11.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依康某乙的请求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给其使用。同年6、7月份,他帮助康某乙取钱、存钱。一般都是康某乙打电话给他,让他找康某丙拿谁的银行卡去取多少钱,取出来后马上存入康某乙的银行卡里。他一般都是到建设银行取钱,再到工商银行把钱存入康某乙的账户或者他的账户。办理取款和转账业务时用到的银行卡主要有康某甲、林某乙、蔡某丙等人的银行卡,其他人的他记不清了。
(三)检查、指认笔录
1.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8日,侦查机关对从被告人张友建处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其中短信存有95533的通知内容、手机通讯录存有“码房”、“接线部”、“鸡公”、“鸡公2”、“罗某某”、“东东”的电话号码。
2.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友建对其租用用于开设赌场的西城镇卫生院背后民房一层的客厅、西城镇大池塘“湘江南饭店”旁的民房、西城镇光林村路口的民房进行指认,分别为王某某的住宅、黄某乙的住宅、陈某某的住宅。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张友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底的一天,他到管前镇的一家“龙虎斗”网络赌博的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场的电视上播放的网络赌博现场的实时视频,他将电视机顶部滚动播放的“新葡京在线娱乐”网址用手机记下。从该赌场回来后,他想在西城镇开一家这样的赌场。差不多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租用了西城镇菜市场旁的一层民房客厅,并一次性交给房东三个月的租金1800元。之后他便和罗某某去买了一台五十五寸的液晶电视以及电脑主机一台,他还有叫罗某某去弄一张长4米左右、宽80厘米左右的大桌子。2014年4月中旬,他让罗某某把事先做好的桌子运过来,将桌子抬到电视机前面,铺上写有“龙”、“和”、“虎”字样的布,同时也叫工人牵了一条网线和电脑主机连在一起,这样赌场就布置好了。
赌场弄好三四天都没什么人来玩。他便自己在那里压庄,差不多有赢了一万多元钱。后来,慢慢开始有生意了,每天平均都有五六个人在他店里押庄。一开始是罗某某一个人在店里管理,他都是在押庄,后来因为忙不过来了,罗某某就又叫了一个叫东东(经辨认,为庄某某)的朋友过来帮忙一起管理赌场。差不多过了一个月,房东觉得太吵了就不租给他了。第二天他便在西城镇大池塘租了一间套房,并且把电视机、主机、桌子等物品搬到那里。当时罗某某不想做了,所以没有再来帮助他赌场做事了。只剩东东和他在店里管理,后来他有再找了一个外号叫“鸡公”(经辨认,为林某甲)的西城人来帮助他管理赌场。期间他听说管前镇开“龙虎斗”赌场的人被公安机关抓了,但是又有很多之前在他店里押庄的他不认识的人跑来店里押庄,他怕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想让这些不认识的人来押庄,所以在大池塘的这间套房中经营赌场一个半月就又将赌场搬到西城镇光林村路口一间6层民房内,他就在这间民房内经营“龙虎斗”赌场到今年八月初。罗某某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做了一个月左右,主要是在赌场报数,帮助汇保证金,他付给其工资5000元;东东从今年4月中旬一直做到八月初,主要负责报码和记账,他总共给其15000元工资;“鸡公”在他将赌场搬到大池塘后做了二十天左右,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的记不清了,主要是负责报码和发筹码,他给了其3000元的工资。
他通过网址打开网站了解到“新葡京在线娱乐”有一个联系QQ,他便加了这个QQ号,并告诉对方自己想开一个“龙虎斗”的赌场。对方就给了他两个电话,这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新葡京在线娱乐”公司码房的电话、一个是“新葡京在线娱乐”公司码房的电话。他便拨打码房电话,码房那边的人就会教他如何从网站上下载“新葡京在线娱乐”客户端并安装,并且码房通过短信发送一个银行账户给他,告诉他说要赌博前必须要先把保证金打到这个账户上,并且赌场押庄的金额不能超过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实际上就相当于赌场押注的赌资。今年4月中旬,他把租用的西城镇卫生院背后客厅弄清楚后,便按照对方教他的方法把“新葡京在线娱乐”客户端下载并安装。登入之后,当他们这边要开始赌博的时候,就会拨打码房的电话号码,问对方能不能向之前给他的账户内打钱,如果不行的话,对方会给他新的银行账户。汇完钱后,他就会拨打码房电话,让他们将钱交给接线部。之后就会拨打接线部电话说他们要开始赌博,他们就开始赌博了。押龙虎的赔率是一赔一、押和的赔率是一赔八。只有当龙虎两边扑克牌的点数大小相等,花色相同的情况下才算开和。开和的情况下,如果“龙”押5000元,“虎”押5000元,那么这10000元就会被他吃掉,如果“龙”押5000元,“虎”押10000元,他们报码时候是报“虎”5000元,这时候押“龙”的5000元被他吃掉,押“虎”的10000元钱中没有报码的5000元钱被他吃掉,报码的5000元钱的60%被“新葡京在线娱乐”公司吃走,报码的5000元钱的40%是公司给他的回扣,事后会打给他。报码时他们只报押“龙”和押“虎”两边筹码的差值。如果“龙”、“虎”两边押的筹码一样多就不需要报码了,因为输赢情况两边可以互赔。
在开始押注以前,他必须先给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资金作为保证金,打入资金金额没有限制,他们这边每盘押注的金额不能超过他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用完了,必须再存钱到对方账户,才能再押注。如果有押中,对方会将钱存到他报给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雇佣罗某某管理时,提供给上家的是罗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给对方的钱和上线付给他的钱都是通过罗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罗某某没做以后,他先后提供给对方的3张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中有两张是建设银行的账户,户名是他自己名字,卡号是:6227073792******、6232111870000******,还有一个是农业银行的账户,户名也是他自己名字,卡号是6228482038290******。他提供给上家的两张建设银行账户是专门用于龙虎斗网络赌博资金来往用的。农行账户大部分资金来往是用于龙虎斗网络赌博的,小部分资金来往是用于做生意的。这些银行账户中他汇给外地银行的资金都是他打给上家的保证金,这几张银行账户中外地银行汇进来的资金都是上家汇给他的回扣或赌场赢的赌资。他经手打给上家的银行账户有蔡某丙、康某甲、吴某乙的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2014年11月27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直接到他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的工地里将他带走。
2.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张友建以月工资5000元邀他到其即将开业的“龙虎斗”赌场上班。大约了过了三四天,张友建打电话让他到西城卫生院背后的赌场上班,之后他就到西城镇卫生院背后的一层民房的客厅内,当时他看到客厅右侧的墙上挂着一台四十寸左右的液晶电视,有一台电脑主机放在电视机的正下方,电脑主机连接着宽带线,并且有和电视连在一起,电视上播放着网络赌博的实时视频,在电视机前面摆着一张长四米多、宽一米左右的桌子,桌子上铺着一张写有“龙”、“虎”、“和”字样的布。张友建和罗某某当时都有在场,张友建让他负责吃赔,然后他就开始参与赌场的管理了。因为登入“新葡京在线娱乐”网的用户名和密码每天都会变化,所以每天开始赌博前他们这边都会通过电话联系码房询问用户名和密码及汇款的银行账户,登入之后他们这边就会将用于网络赌博时所使用的保证金汇入之前对方给的银行账户中。汇完钱后,他们这边又会拨打码房电话,让对方确认钱是否到账,钱到帐后他们这边就会打电话让接线部去码房拿钱,之后接线部会打电话到张友建之前提供的专门用于报码的手机号码,他们这边就可以开始赌博了。来赌博的人想要赌博时,都是先用现金找他们管理人员换取等额的筹码,然后用筹码在赌桌上的“龙”、“虎”、“和”区域内押庄,其中押“龙”、“虎”的赔率是一赔一,押“和”的赔率是一赔八,电视机上播放着赌场的实时视频,开牌是50秒一开,语音就会提示停止押庄,押庄结束后他们店里负责报码的管理人员会向接线部报码,报码时他们只报押龙虎两边筹码的差值。如果龙虎两边押的筹码一样就不需要报了。报码后电视机上播放的赌场实时视频就会播放开牌情况,他们管理人员就会根据视频的开牌结果来决定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他和罗某某一起帮助张友建管理赌场一直到2014年5月中旬,因为当时的房东不想将房子租给他们了,所以张友建就将赌场搬到了西城镇大池塘湘江南饭店旁民房的某楼套房中,在这个地方差不多经营了一个半月左右。期间罗某某因为之前有参赌,怕输的太多就没有再帮助管理了。张友建又在找了一个外号叫鸡公(经辨认,为林某甲)的中年男子来赌场管理了十几天。2014年7月初的时候,张友建又将赌场搬到了西城镇光林村路口民房的6层套房中,这时候只有他和张友建负责管理,张友建就在这个点一直经营赌场至2014年8月初。只有在开和的情况下张友建才会赚钱,如果“龙”押5000元,“虎”押5000元,那么这10000元就会被张友建吃掉,如果“龙”押5000元,“虎”押10000元,他们报码时候是报“虎”5000元,这时候押“龙”的5000元被张友建吃掉,押“虎”的10000元钱中没有报码的5000元钱被张友建吃掉,报码的5000元钱的60%被“新葡京在线娱乐”公司吃走,报码的5000元钱的40%是公司给张友建的回扣,事后会打给张友建。他只知道罗某某有做的时候,张友建提供给上家的是罗某某的银行账户,罗某某没做以后,张友建就使用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上线进行赌资的往来。他在赌场里只负责收取赌注、发放筹码、向上线报码以及记账,和上线进行赌资往来都是张友建和罗某某负责的,所以银行账户交易的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张友建一个月给他5000元钱,他一共做了三个多月,他一共给了他15000元工资。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他听说有人在西城镇大池塘湘江南饭店旁民房的二楼套房中开了一个赌场,他便过去看了二三天,张友建和一个外号叫东东的男青年在那里报码和收注。张友建问他要不要帮助报码,赚点生活费。他刚好闲着没事,就答应张友建了。第二天他便到赌场帮助其报码,负责和上线实时通话,实时报码、和参赌人员兑换筹码,将赌场的押庄情况进行登记以及负责吃赔,有的时候赌场来赌博的人多了,他忙不过来了,“东东”会帮助他做这些事情;他去了之后,罗某某只做了两三天就没有做了,其主要负责到银行去将保证金存给上线,以及点钱;“东东”主要也是负责到银行去将保证金存给上线。张友建雇佣他帮忙管理一个月付给他5000元工资,但是他前后做了十几天,张友建共付给他3000元工资。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底的时候,张友建想开一家“龙虎斗”的赌场,问他要不要一起做事情,他表示可以。张友建让他去办了一张银行卡,他便到建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没过几天,张友建就租好房子,他便陪其去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和一台电脑主机。张友建让工人到其租用的西城镇卫生院背后的一层民房内将电视和电脑主机安装好,并让他去弄了一张长3米左右,宽80公分左右的桌子。当时房东家里有事,他们过了六七天才将桌子搬进去,并铺上写有“龙”、“和”、“虎”字样的布开始经营这家网络赌场。每天开始赌博前,张友建都会打电话给“新葡京在线娱乐”公司“码房”,登入“新葡京在线娱乐”客户端,并且会提供给他一个银行卡号,让他打保证金给上线。他存入钱后,他们就会和“新葡京在线娱乐”“接线部”保持实时通话,就可以开始赌博了。后来,店里忙不过来,他的朋友庄某某有到店里玩,他便叫其一起帮助张友建管理赌场。张友建是老板,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他主要负责和上线进行保证金的往来、和来赌博的人兑换筹码及负责收钱和赔付;庄某某负责同“接线部”实时通话、实时报码并且负责店内吃赔及报码情况账目的登记。他办理的建行账户6232111870000******是专门用于“龙虎斗”网络赌博资金来往用的,该账户他汇出去的钱都是打给上线的保证金,汇进来的钱都是上线转给赌场的钱。该账户从2014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叶某打给他最后一笔钱都是用于网络赌博的交易。其中,打给叶某银行账户中的410000元、吴某甲账户中的20000元都是打给上线的保证金;上线打到他卡中的1326000元都是赌场赢的钱。差不多过了一个月,张友建说要换一个地方了,当时他害怕自己会忍不住去赌,就不做了,张友建就付给他5000元工资。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友建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友建规劝并带领被告人庄某某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张友建规劝并带领被告人罗某某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5000、5000、3000元。2014年12月26日,尤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友建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林某甲、罗某某分别出生于1974年6月26日、1991年7月5日、1971年4月13日、1989年7月19日,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友建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至尤溪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2014年12月29日、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分别在被告人张友建的带领下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依法抓获。
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1994)尤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1999)尤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02)尤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12)尤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1994年7月15日,被告人张友建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199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友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02年1月17日,被告人张友建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
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9)尤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
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庄某某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林某甲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23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林某甲、罗某某分别退出100000元、15000元、3000、5000元,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7.尤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尤溪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张友建、林某甲再犯罪危险性较大,难以对被告人实施有效监管,建议对二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小,可以对被告人实施有效监管,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8.被告人张友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被取保候审后,联系了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让他们去投案自首,并将罗某某、庄某某带到尤溪县公安局附近的文公桥头。
9.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后,张友建通过朋友找到他,劝说他去投案,并把他送达到尤溪县公安局附近的文公桥头,让他自己到尤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10.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证实,张友建通过他的妻子找到他,让他投案自首,并在第二天带他到尤溪县公安局附近的文公桥头,让他自己去找肖警官做笔录。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友建提出的转账到“新葡京在线娱乐”的4053900元不都是赌资,赌场与上线一天一结,上线会将当日剩余的保证金转回到指定的账户,指控的4053900元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他退出的100000元是取保候审用的,不是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庄某某提出的指控的4053900元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和被告人张友建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张友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在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多次稳定供述上线汇到赌场专门用于赌博的银行卡中的钱一部分是张友建经营“龙虎斗”赌场的抽头渔利、一部分是参赌人员赢的钱。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的庭前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庭审中,二被告人翻供,辩解上线汇回来的钱包括退回的保证金,但二被告人关于与上线结账频率、保证金是否留存在上线继续使用等问题供述不一致,且翻供理由“侦查人员未问及该问题”与事实不一致;被告人庄某某关于剩余保证金会汇回来是听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说的,该辩解系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的庭前供述可以予以采信。(2)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康某乙、康某丙、黄某丙、蔡某甲、叶某、吴某甲、蔡某丙、吴某乙、林某乙、康某甲的证言及建行账户6232111870000******、6227073792******、6232111870000******的账户明细印证证实,赌场在赌博前要先把保证金打到“新葡京在线娱乐”提供的指定账户中,赌场押庄数额不能超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用完时,必须再去存钱到对方账户。如果押中,对方会将钱存到张友建指定的账户。被告人罗某某的建行账户6232111870000******、被告人张友建的建行账户6227073792******、6232111870000******转账给蔡某甲、叶某、吴某甲、蔡某丙、吴某乙、林某乙、康某甲的资金均为转账给“新葡京在线娱乐”的保证金。上线汇到张友建、罗某某账户的钱一部分是张友建经营“龙虎斗”赌场的抽头渔利、一部分是参赌人员赢的钱。据此,被告人罗某某的建行账户6232111870000******、被告人张友建的建行账户6227073792******、6232111870000******转账到蔡某甲、叶某、吴某甲、蔡某丙、吴某乙、林某乙、康某甲的资金数额为被告人张友建转账给上线的赌资数额。经统计,张友建经营的赌场自2014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6日,共向该网络赌场转账赌资2014000元,自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6日,共向该网络赌场转账赌资2039900元。(3)关于赌场渔利数额仅有被告人张友建的供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张友建开设赌场期间向上线转账赌资40539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友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部分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庄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张友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张友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友建提供场所,利用“新葡京在线娱乐”赌博网站聚众赌博、提供筹码、上报投注金额、接收赔付、收取回扣,系开设赌场。被告人张友建是在利用“新葡京在线娱乐”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利用银行账户流转赌资,并不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综上,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张友建、庄某某、罗某某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情节严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友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友建、罗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友建劝说并带领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主动投案,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友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友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友建具有立功、自愿认罪的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友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二、被告人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五、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林某甲分别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千元、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人民币十万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 辉
审 判 员  王晓迟
人民陪审员  林延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詹学积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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