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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案例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茂善、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为念、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余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2016年1月18日,公诉机关依法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2016年5月16日,公诉机关依法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6月16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8月期间,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尤溪职专)私自设立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并将2005年至2010年套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培训费用502031.20元(人民币,下同)、2008年至2011年套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592500元以及学校小卖部承包款等其他各类收入336475.70元作为该“小金库”的资金收入。尤溪职专总务处副主任即被告人卢某甲为该“小金库”的管理人员,负责“小金库”的相关收支。
2010年至2014年8月期间,尤溪职专校长即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领导班子开会并讨论决定,由被告人卢某甲制作发放表格,经被告人杨某甲审批后,将尤溪职专“小金库”中的191300元分次以加班补贴的名义发放给校务会成员。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达1913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卢某甲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偶犯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2.尤溪职专的“小金库”中的小卖部承包款、学生服装代购劳务费、代购床上5件套、厨具违约金、篮球赛住宿节余款、体检费等共计336475.70元的资金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8月期间,尤溪职专私自设立单位账外资金即“小金库”,并将2005年至2010年套取的阳光工程培训费用502031.20元、2008年至2011年套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592500元以及学校小卖部承包款等其他各类收入336475.70元作为该“小金库”的资金收入。尤溪职专总务处副主任即被告人卢某甲为该“小金库”的管理人员,负责“小金库”的相关收支。
2010年至2014年8月期间,尤溪职专校长即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领导班子开会并讨论决定,由被告人卢某甲制作发放表格,被告人杨某甲审批后,尤溪职专将“小金库”中的191300元分次以加班补贴的名义发放给校务会成员。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退出的赃款191300元扣押在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说明、中国共产党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黄某乙等四人的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4月12日,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卢某甲配合调查黄某乙案件时,卢某甲主动交代尤溪县职业中专学校由其经手私设账外账,并交代其伙同他人将账外账资金私分,2015年4月16日,杨某甲主动到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其在尤溪职专任职期间接管账外账,并将账外账资金私分。2015年4月27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卢某甲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卢某甲传唤到案,2015年4月28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杨某甲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补充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杨某甲传唤到案;杨某甲、卢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尤溪县教育局尤教字[89]24号《关于杨某甲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尤溪县教育局尤教人(1993)023号《关于高某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报告》、尤溪县教育局尤教人(1993)034号《关于高某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宣传部尤委宣干(1993)05号《关于高某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宣传部尤委宣干(1997)16号《关于杨某甲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1999)干13号《关于林某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共产党尤溪县委员会尤委干(1999)94号《关于林某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干(2006)9号《关于吴某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尤溪县委员会尤委干(2006)67号《关于吴某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干(2014)12号《关于洪某某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尤溪县委员会尤委干(2008)16号《关于杨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干(2008)4号《关于杨某甲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尤溪县教育局尤教人(2004)86号《关于田某乙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尤委教(2014)48号《关于孙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杨某甲1981至案发时的任职情况。其中,2008年4月至2014年8月任尤溪职专校长,2014年9月至今任尤溪县教师进修学校正科级干部。卢某甲2004年11月至2014年10月任尤溪职专总务处副主任,2014年10月至今任尤溪职专总务处主任。
4.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福建省尤溪职专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5.尤溪县财政局记账凭证、票据、2008、2009年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表、卢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32168574417、6228482032278892014、13860200460027886、13861100460033323账户历史交易清单、卢某甲和卓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2007年至2010年,尤溪县财政局拨付尤溪职专阳光工程培训费情况,以及尤溪职专助学金汇入卢某甲账户的情况。
6.关于将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小金库”的凭据移交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卢某甲保管的尤溪职专“小金库”收支情况凭据9本,助学金退返学生凭据2本。
7.2005-2014年“小金库”收支情况记录,证实卢某甲管理的尤溪职专2005年至2014年8月期间“小金库”的收支情况以及以发加班费名义用“小金库”内的资金发放职专班子成员福利,经卢某甲统计共发放191500元。
8.证人林某丙制作的尤溪职专阳光工程收支统计表,证实福建省尤溪职专2004年至2012年阳光工程收支情况。
9.助学金退返学生凭据及用助学金支付成人班学费凭据,证实尤溪职专将套取的助学金收入至“小金库”后,离校生返还职专时,尤溪职专将该部分助学金发放给该部分学生及用部分助学金支付成人班学费。
10.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国家助学金辍学人数统计表,证实经林某丁统计,尤溪职专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从县财政套取的国家助学金为76.23万元。
11.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助学金发放记账凭证及银行进账单证实,尤溪县财政局拨付尤溪职专学生助学金,以及尤溪职专发放助学金的情况。
12.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教育局、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财教(2007)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财教(2007)7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教育局明财教(2007)36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证实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助学金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
1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财(教)指(2008)10号《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教(2008)3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尤溪县2008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分配182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补助162万元,地方配套20万元,资金有结余的应继续用于下一学年助学金发放,不可挪作他用。
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财(教)指(2009)1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2009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职专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退学、辍学、休学、转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应按照学生实际离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处理后,于次月起停止发放。中途入学、转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应按照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处理后,于次月起开始发放。
1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2005)8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农办(2005)13号《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农办(2005)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05)1号关于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报告、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05)2号关于对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进行工作检查的情况汇报、培训协议书,证实2005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2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350人的培训任务。
1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2006)96号《关于下达2006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2006)49号关于《下达2006年省级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农办(2007)6号《关于开展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尤委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尤溪县2006年度“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福建省尤溪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2006年度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检查验收结果的报告、培训协议书,证实2006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2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600人的培训任务。
1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2007)39号《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闽农办(2007)15号《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农办明财农(2007)29号《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07)2号尤溪县2007年度“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尤溪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福建省尤溪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2007年度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检查验收结果的报告、培训协议书,证实2007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2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750人培训任务。
1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2008)37号《关于下达2008年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配套经费的通知》、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明财农(2008)28号《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尤委农组(2008)4号《关于调整尤溪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尤委农办(2008)21号《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08)3号《关于2008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福建省尤溪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2008年度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检查验收结果的报告、培训协议书,证实2008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2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600人培训任务。
1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指(2009)142号《关于下达2009年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配套经费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指(2009)147号《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农办(2009)74号《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明农办(2009)45号《关于印发三明市2009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09)2号《关于2009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尤委农办(2009)23号《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培训协议书、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财政厅闽财农(2009)25号《关于开展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证实2009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2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850人培训任务。
20.中共尤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尤委农组(2010)5号《关于调整尤溪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尤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尤委农办(2010)18号《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10)2号《关于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的通知》、尤溪县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阳光办(2010)3号《关于严格执行上级补助资金实行差额补助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司闽农办(2010)41号《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指(2010)125号《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培训协议书,证实2010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尤溪县培训任务数为1000人,其中尤溪职专承担300人培训任务。
21.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证实尤溪职专退出178800元的事实。
22.情况说明证实,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班子成员郑某乙、蔡某丙、郑某甲、林某庚、章某某、陈某丁、林某癸、肖某丙、吴某乙、吴某丙、陈某己、蔡某甲、乐某某、张道福、林某甲、田某甲、李某某、黄某丙、于某某、余某某、林某子、阮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林某乙、肖某甲、肖某乙、罗某乙、陈某戊、林某戊、蒋某某、林某辛、黄某甲、罗某甲、廖某某、蔡某乙、林某壬、张某乙、杨某乙、卢某乙、陈某丙、严某某、陈某乙均表示自愿退出以加班名义领取的补贴。
23.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证实杨某甲、卢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的事实。
24.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证实尤溪县财政局下拨至尤溪职专助学金、阳光工程培训费用的事实。
二、鉴定意见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明检技鉴(2015)28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尤溪职专2005年至2014年8月,“小金库”共计收入1431006.90元,其中包括阳光工程培训资金收入502031.20元、国家助学补助金592500.00元、未入账小卖部承包款等各类收入共计336475.70元,截至2014年8月份尤溪职专“小金库”资金全部列支,无资金结余;尤溪职专“小金库”分别于2010年8月22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8月29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8月2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8月25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7月7日及2014年8月10日支出加班补贴14500元、7800元、14000元、6800元、5500元、21600元、8000元、23400元、11700元、39000元及39000元,共计1913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詹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溪职专党支部副书记,2003年至2013年任职专总务处主任。尤溪职专的“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学生助学金,一个是阳光工程培训的结余款,其他来源还有学生校服结余款、学生床上用品结余款。“小金库”设立时间大概是在2006年左右。2007年9月至2011年,有70万元左右的助学金进入尤溪职专“小金库”。2005年至2013年,有30万左右阳光工程的资金进入尤溪职专“小金库”。“小金库”一直由卢某甲保管。“小金库”的开支需要校长的同意,“小金库”的资金使用由校长决定。尤溪职专从“小金库”支出发放补贴的有开学初、期末发放的补贴、寒暑假的加班费等,都是现金发放并制表经领取人签字,每年都有发放,总共发了多少钱,以卢某甲登记的账册为准。按规定补贴、津贴、加班费是不能发的,如果可以发放,应当从财务发放,不会在“小金库”开支。其一共领到补贴7040元。
2.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溪职专助学金管理员,在教务处工作的时候,有协助教务处领导做一些学生助学金的工作,在总务处的时候负责学生助学金的申报、发放以及助学金人数统计管理。其按照詹某甲或者黄某乙要求,在统计受资助学生人数时没有扣除辍学、退学的人数。国家助学金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每月上报的人数都由分管副校长先进行审核,再由校长签字盖章。从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职专共套取76.23万元的助学金。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溪职专学籍管理员,其每个学期都有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管理一次。其把辍学、退学、开除等这类未注册的学生的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放在已注册学生的下方,统一编入一个班级,并没有进行学籍异动申请。
4.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9月至2013年2月任尤溪职专会计。期间,其负责阳光工程的账务处理,知道总务处卢某甲有保管一笔钱。2005年至2012年,尤溪职专都有举办阳光工程培训,每年也有收到县财政下拨的阳光工程补助经费,但每年补助的金额不等,每年产生的费用也不一样。其将阳光工程收付情况放在“其他应付款-阳光工程”科目进行核算,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尤溪职专在申请助学金时,没有扣除未及时返校学生的人数,多下拨部分的助学金由出纳转给卢某甲。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尤溪职专共套取学生助学金61.59万元。
5.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担任尤溪职专会计。2013年之后,职专没有阳光工程项目了。其知道卢某甲有管理一笔钱,其认为这笔钱是尤溪职专的“小金库”。
6.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溪职专培训处主任。尤溪职专将阳光工程培训交给分管培训的副校长蔡某丙负责,具体业务由尤溪职专培训处组织落实,蔡某丙代表尤溪职专与县阳光办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培训结束后,尤溪职专提请县阳光办对当年培训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尤溪职专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将培训经费下拨到尤溪职专账户。尤溪职专在培训时,会注意节约开支,控制培训成本,财政拨款会大于实际培训支出。为了通过上级检查,其听说是由总务处的卢某甲负责与出纳把培训经费做到收支平衡,多出来的经费作为尤溪职专“小金库”的收入,由卢某甲保管。阳光工程于2004年开始,至2013年结束。2004年至2009年,阳光工程培训由罗某乙负责经办,从2010年至2013年期间由其经办。在阳光工程培训中,其在2010年经手过虚假发票。2010年拨付给尤溪职专的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将近12万元,但实际花费少于财政拨款,其经手费用为50055元。
7.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溪职专出纳。阳光工程支出主要都是卢某甲经手,其他经手人还有罗某乙、张道福和蔡某甲等。卢某甲经手的票据很多,金额较大,其认为他很难经手这么多事情,但是票据均有领导签字审核。其付给卢某甲的阳光工程资金包括:2005年69802元;2006年97608元;2016年99175.2元;2007年70320元;2008年120913元;2010年102645.4元;2011年42291元;2013年58205元。尤溪职专的助学金是从2007年9月份发放的,辍学学生的助学金是通过尤溪职专的农行账户转账卢某甲的账户,其与卢某甲的账户往来都是工作事务,无其他经济往来。2013年的时候,其可以肯定尤溪职专设有“小金库”,且这个“小金库”是由卢某甲保管。
8.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尤溪职专培训处副主任。其有在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经费报销上,按照蔡某丙副校长的意思通过制作虚实两套报表套取阳光工程财政拨款。其经手的阳光工程是从2005年到2009年,基本上是通过虚增教师授课费、纸张等耗材费、培训教材费、培训学员伙食费、交通费等方式套取资金,套取的资金由卢某甲保管。具体每年套取多少,其没有印象,具体数额以卢某甲说的为准。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其将虚列的票据交给詹某甲;2008年与2009年的交给卢某甲。其中2008年阳光工程套取的金额为82970元,2009年阳光工程套取的金额为38810元。
9.证人蔡某丙的证言证实,阳光工程培训是2004年开始,2013年结束,县财政拨付的钱不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经校长决定,尤溪职专通过改变培训计划,压缩培训天数,多开耗材费、教材费、接待费和多做授课老师津贴等,经费就有结余,结余的经费一部分交给卢某甲进入尤溪职专“小金库”,一部分给农办,作为阳光工程项目管理费、接待费开支等。2007年,陈某甲校长让其把阳光工程结余款交给卢某甲的时候知道尤溪职专设有“小金库”。校领导应该都知道“小金库”,因为平常一些加班补贴等不好出账的就放在“小金库”这边出账。“小金库”的开支其知道的有:尤溪职专中层领导干部和个别老师寒暑假的辛苦费、国家级重点校加班费用、省级示范校建设加班、创建文明校加班及项目加班费用。因为寒暑假和节假日班子成员有来尤溪职专义务加班,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所以校长在班子会上讲发点辛苦费。这部分的钱都是卢某甲从“小金库”中支出发放的。其一共领取了4900元。
1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2009年任尤溪职专副校长。其知道尤溪职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有:(1)阳光工程培训费结余;(2)学生校服的回扣,校服回扣是尤溪职专向厂家购买衣服,厂家根据按每卖一套返回尤溪职专的钱;(3)服务性的一些收入;(4)学生助学金;(5)补课费。“小金库”的资金主要是阳光工程结余和助学金。尤溪职专“小金库”的开支审核程序和尤溪职专正规账是一样的,要看项目和金额的真实性。“小金库”是卢某甲在管理,其只负责审核票据。“小金库”开支主要是用于基建、津补贴、接待等方面。因为进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不正当,尤其是阳光工程结余和助学金是套出来,尤溪职专担心审计过不了,所以没有放在正规账上开支。
11.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尤溪职专领导有开会讨论发放加班费。2007年以来,尤溪职专以加班名义和补贴费的名义给班子成员的发福利补贴,实际上没有加班。其知道发加班费的钱是从卢某甲保管的“小金库”中出账的。尤溪职专“溜生”部分的助学金和尤溪职专食堂承包租金进入了尤溪职专“小金库”。
12.证人李某某、林某乙、周某某、张道福、蔡某乙、严某某、林某戊、罗某甲、黄某甲、廖某某、林某甲、余某某、林某庚、阮某某、肖某乙、肖某甲、张某乙、杨某乙、于某某、陈某丙、乐某某、卢某乙、陈某丁、黄某丙、林某壬、林某癸、吴某丙、林某子、陈某戊、肖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以来,尤溪职专在学期初和期末开完班子会后给职专班子成员发加班费,由总务处卢某甲造表格统一发放,班子成员在表格上签字领取。班子成员有专业科长、处室主任、副主任、工会的主席、副主席、校领导等30多人。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在担任尤溪职专校长期间,有在尤溪职专正常账户之外设立账外账,即“小金库”,“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是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和一些尤溪职专零星的收入,用于开支尤溪职专一些不能过账的开支,以过节费、加班费的名义给职专校务会成员发补贴,支付一些尤溪职专基建款、校舍修缮等。阳光工程主要是政府针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尤溪职专是阳光工程的培训基地,培训的费用由尤溪职专先行支出垫资,培训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农业股再把核拨的经费拨付到职专的账户,经费到账后,实际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处经办人员拿相关票据找蔡某丙审核,最终经其签字同意后报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培训的实际费用会少于上级核拨的经费,会有节余,节余的经费没有返还给财政而是放入“小金库”,通过虚开一些关于培训的发票把账做平。2011年的时候,其要求经办人员按实际规范操作,不能套取培训经费。从2011年到2013年阳光培训工程结束,尤溪职专都没有套取该项目的经费。助学金主要是国家对职业学校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的补助,在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因为尤溪职专经常都会有很多学生中途辍学,俗称“溜生”。2008年,经其和几位校领导研究决定,尤溪职专在每月向上级部门申报学生数的时候,没有把溜生扣除,仍然按尤溪职专在开学初申报的学生数申报,财政也是每月按尤溪职专申报的人数拨款,套取“溜生”的助学金经其和几个校领导讨论后,决定放到“小金库”中列支。2011年9月开始,助学金由财政直接打到学生的银行卡,“小金库”就不再有这项收入。“小金库”具体管理由卢某甲负责,将套取的阳光工程节余款、助学金等资金列入“小金库”要经过其同意,其同意后具体经办由相关经办人负责,“小金库”支出只有其同意并签字才能支出。一般从“小金库”支出的费用,需要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其签字审批同意后,由卢某甲付款,和正常的财务制度不同的是,“小金库”的支出不需要全是正式发票,收据、白条也可以,只要其签字同意的都可以从“小金库”列支,卢某甲只认其的签字,其签字同意的都可以从“小金库”开支。其任职专校长后,尤溪职专校领导班子开会的时候,其提出来,校务会成员的工作都很辛苦,又没有什么福利,不能发补贴,“小金库”里还有钱,用“小金库”的钱发补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都同意其意见。讨论后,其就交待卢某甲去制作表格,经分管领导或总务处主任签字审核后,其审批签字后由卢某甲以加班补贴的名义发给校务会成员。一般都会在每学期初和期末发一次,一般三五百不等,每次发补贴前,其都会和校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到2014年8月其快离任前,其有突击发了两次,每人2000元。
2.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尤溪职专开设“小金库”是始于2004年的阳光工程。“小金库”资金的来源:一个是阳光工程培训的节余款,阳光工程主要是与县农办合作办学短期培训,针对的是农民,由财政拨款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因为培训的规模不是很大,尤溪职专就虚列开支,从中套取财政拨付费用。另一个是国家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尤溪职专在申请助学金补助时没有把“溜生”人数扣除,财政将助学金拨付给尤溪职专后,尤溪职专将“溜生”部分的助学金纳入“小金库”。此外,“小金库”的来源还有其他的一些零星收入,主要有:(1)学生服装、床上用品的资金。学生服装的价格是县教育局统一定的,床上用品五件套、九件套的价格是参照其他的职专来定的,开学初的时候,班主任统一代收这两部分的钱,班主任代收这两部分过程中,还有代收学费、住宿费,班主任一般是先把收到的钱上交给财务,跟财务结算后,班主任再把学生服装、床上用品的钱领出来,然后再交给其,再由其支付给公司货款,支付给班主任代量身高费等费用后,余下的钱就进入“小金库”;(2)县市政公司留守处交来的工程余款85000元。尤溪职专欠了工程队的工程款,后来政府代尤溪职专支付了这部分工程款,这部分的债务就清偿了,工程余款85000元进入“小金库”;(3)尤溪职专小卖部承包款136500元。小卖部承包款136500元是詹某乙于2012年至2013年这一学年承包尤溪职专的小卖部交给尤溪职专的。这部分钱没有上交到尤溪职专财务,而是进入“小金库”;(4)学生上交尤溪职专的补课费。学生补课费用是职专老师在课外给学生上课,叫学生上交补课的收入,有一万多元,这笔钱由班主任代收现金后上交给其,其将补课费放入“小金库”;(5)乡镇篮球赛时尤溪职专收取的住宿费5600元。乡镇篮球赛住宿费是在2012年下半年,乡镇举办篮球赛,相关人员住在尤溪职专,交给尤溪职专的住宿费用;(6)尤溪职专食堂厨具的厂家支付职专的违约金2578元。尤溪职专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厨具,交货验收时,发现新产品材质不符合招标时规定的要求,尤溪职专要退货,公司代表跟尤溪职专商量,尤溪职专领导考虑到马上要开学,认为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让厂家支付30000元的罚款,这30000元先开支了20000余元购买厨房用具,余下2578元进入“小金库”;(7)县疾控中心对尤溪职专的赞助费2133元。县疾控中心交来的赞助费是当时疾控中心来尤溪职专给学生体检,尤溪职专代收学生体检费,尤溪职专将体检费交给县疾控中心后,县疾控中心就付了这笔赞助费给尤溪职专,校领导同意将这笔钱收入“小金库”。“小金库”没有很正规记账,2005年至2008年,每个年度其拿一个印有“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字样的信封记录,封面上记载收支情况,里面装着该时间段的相关票据。而从2009年开始,其只是做阶段性的统计,把这一阶段的收支情况做个结算,其每年就记在福建省尤溪职业中专学校便签上,然后交给相关领导签字确认,便签字后面附有相关票据。“小金库”的平常开支凭据其都有保存起来。其向办案机关上交的有关“小金库”的凭据材料,共有九叠,时间从2005年至2014年8月,办案人员将凭据粘贴在A4纸上,其编了号码并签字、摁指印确认,其中2005年度共有10张,2006年度5张,2007年度9张,2008年度7张,2009年度71张,2010至2011年度82张,2012年度48张,2013年度至2014年7月46张,2014年35张。从2011年开始,杨某甲说班子成员、专业科长工作比较辛苦,比其他老师付出更多,所以就以节假日加班的名义给上述人员发津补贴,也就是给这些人发福利。杨某甲事先交待其发放范围、金额,其制作表格,后给分管领导审核,再给杨某甲审批,然后其再拿现金发放给表格上的人,领款人要签字。这些表格都有保存,共计发放191500元。分别是:(1)2011年2月18日,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寒假加班补贴表,总金额为5800元,其领了200元;(2)2011年2月18日,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寒假加班补贴表,总金额为2000元;(3)2010年8月22日,尤溪职业中专学校2010年暑期加班补贴表,总金额为14500元,其领了500元;(4)2012年2月7日尤溪职业中专学校2011-2012寒假加班补贴表,总金额为6800元,其领了200元;(5)2011年8月29日尤溪职业中专学校11年暑期加班补贴表,总金额为14000元,其领了500元;(6)2012年8月25日2011-2012学年(下)节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5500元;(7)2012年8月25日,2011-2012学年(下)节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200元;(8)2013年1月27日,2012年-2013年学年(上)节假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21600元,其领了600元;(9)2013年8月25日,2012年-2013年学年(下)节假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8000元;(10)2014年1月20日,2013-2014学年(上)节假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23400元,其领了600元;(11)2014年2月28日,2013-2014学年(上)节假日加班补贴,总金额为11700元,其领了300元;(12)2014年8月10日,2013学年度节假日值班误工补贴,总金额为39000元,其领了1000元;(13)2014年7月7日,2013年-2014学年示范校建设加班补贴,总金额为39000元,其领了1000元。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将尤溪职专小卖部承包款、学生服装代购劳务费、代购床上5件套、厨具违约金、篮球赛住宿节余款、体检费等共计336475.70元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款项为尤溪职专的学校收入,尤溪职专将该收入列入单位账外资金即“小金库”进行保管,该部分资金属于尤溪职专保管的单位账外公款,尤溪职专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因此可以认定为国有资产。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在担任尤溪县职业中专校长、总务处副主任期间,尤溪县职业中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191300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积极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属犯罪情节轻微,均予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卢某甲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卢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扣押在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民币19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茂华
审判员  韩 辉
审判员  吴启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詹学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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