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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九:公司多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红怎么办?


  有些公司的效益很好,每年都有盈利,但是由于受部分大股东的控制,公司就是不向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分红。小股东怎么办?有一个办法就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什么是合理的价格,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合理的价格可由股东协商,也可以由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对股权进行评估。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律师建议】如果是公司不向股东分红,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应注意: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首先,该公司必须要有利润可分,而且要达到连续五年都有利润可分配。但凡中间有隔一两年没有利润可供分配,就不符合这个条件。

   二、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本法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只有利润,还不能简单地说,就可以分配给股东,还要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方可有于分配利润。

  三、起诉的时间要求: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九十日,能否提起诉讼,严格来说,根据公司法规定,可能不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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