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八:其他股东不同意我转让股权怎么办?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公司内部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怎么办?
【法律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建议】建议采取步骤如下:
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他股东其转让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司法案例】顺翔公司于1993年11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时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年6月,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包括段青在内的39名自然人股东,并办理了股东登记。2007年,红桥区开发公司与段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段青将其持有的顺翔公司全部3.22%股权转让给红桥区开发公司。同时,红桥区开发公司亦分别与顺翔公司的其他38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红桥区开发公司委托顺翔公司向包括段青在内的39位自然人股东支付全部转让款,其中段青股权转让款为24996元。另查,红桥区开发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2021年3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原告红桥区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2.请求判令被告将第三人持有的被告3.21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一、被告天津顺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将第三人段青持有的被告天津顺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215%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天津顺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及出资情况记载于被告天津顺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