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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吗?


    【案例】2017年11月1日,农友公司对某县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绿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中标后,农友公司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上载明:“该工程总造价为352828元,建设地点为农友公司办公区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3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为杨某”该工程由绿源公司施工建设,于2018年2月完工并移交农友公司使用。由于拖欠工程款,绿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农友公司辩称,本案原告未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直接进场施工,因此产生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本案工程经邀请招标后,由原告中标,但原告未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直接进场施工。因程序不符合管理部门要求,导致至今未能得到上级部门拨款,且工程施工结束后,也没有办法进行验收,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本案争议焦点是: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合同能否成立。

  【司法解释规定】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绿源公司向农友公司投标的行为,其性质应为要约,农友公司向绿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绿源公司收到农友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该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虽然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双方造价结算,但经农友公司同意绿源公司委托了某公司进行造价咨询,并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涉案工程造价也在招标范围内,而农友公司经庭审释明又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涉案工程也已于2018年2月移交使用了,故对农友公司提出其未认可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需要相关部门鉴定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律师提示】在招标或拍卖中,应注意:

   1、中标或拍卖成交后,虽然未签订合同,但合同依然成立。

   2、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差价损失,还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今后被取消或限制投标。《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投标或参加拍卖须谨慎!若中标或拍卖成交,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也须谨慎,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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