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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三要素:当事人、标的、数量


   【案例】张三有一片山场,因缺乏资金,遂将部分的股份转让李四,李四获悉后,转让50万元给张三,受让其山场股份。山场两人经营一年多后,发生火灾,林木部分被烧毁,损失惨重。之后,李四其当时受让山场1/3股份,因没有签订合同,合同不成立,要求退伙。张三认为,双方形成合意,李四不是向其受让1/3股份,而是受让1/2股份,现山场发生火灾,也要按1/2的比例承担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张三和李四,当事人双方是明确的,标的是山场的股份,价格为50万元,但是受让的股份数量为1/2还是1/3,双方存在争议。

【司法解释规定】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等规定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张三将山场部分股份以50万元转让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转让价款50万元,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李四又实际履行了支付50万元价的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无非是转让的股份是1/2,还是1/3存在争议。但是,不排除如果法院认为,价款虽然50万元是固定的,但转让的股份是1/2还是1/3不能确定,也就是标的“数量”无法确定,合同不能成立。

   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将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分为要素、常素、偶素三种元素。要素是指法律行为的本质部分,欠缺该元素将导致法律行为不能成立。而解释明确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数量”,则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缺乏这三要素,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应注意:

   1、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建议对大额交易采取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2、考虑清楚后,再进行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你与看到某哥们其使用的智能笔记本很好用,就让其帮助购买一台智能笔记本,但忘记询问价位。结果,某哥们帮你购买了一台智能笔记本,而你却承受不了其价格。从司法解释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标的、数量已经确定,只是价格存在争议,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可能你要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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