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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聚餐喝酒,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春节是中华民族团圆的节日。亲友团圆,同学聚餐,难免会共饮几杯。那么,如何在请客中,聚餐时,避免个别人员醉酒后遭受伤害,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时,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民法典实施前)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注:案例为民法典生效之前,但不影响今后判决参考)

 

 

  案例二:(民法典实施后)

      2021年12月18日14时许,易席买到金小萍经营的“金小萍食品店”拉闲话,期间将马五一、李世杰叫了过去,闲聊中易席买打开了一箱啤酒,三人一起喝。喝到下午17时许,易席买称当天日子不寻常,提议去夜幕火吧,自己请客。18时许,易席买、马五一、李世杰到夜幕火吧308包间。易席买点菜点酒后,通过微信群邀请群友,之后哈存堂、马惠明、李啊琴、金西芳、金小萍陆续到夜幕火吧。杨丽因个人事情找马五一也来到夜幕火吧。期间,易席买、马五一、李世杰、马惠明、哈存堂五人自斟自饮啤酒,未行酒令等其他喝酒游戏,也无人故意劝酒、灌酒。20时42分许,易席买醉酒走出308包间在三楼下至二楼楼梯时跌倒在楼梯上并躺下。20时46分许,夜幕火吧经营者柳小龙从监控显示屏上发现二楼有人躺着,随即告知308包间其余人员,其余人员得知后立马到达楼梯,几人将易席买抬至二楼楼梯缓台,见易席买状态极差,夜幕火吧经营者柳小龙即出门搭出租车,其余几人协力抬扶易席买到出租车送往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随行马五一、李世杰。其余人员步行前往。急诊科经头颅CT检查显示:右额叶脑挫裂伤、血肿形成;左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及右侧枕骨骨折;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因无家属陪护急诊科即开通绿色通道以“重型颅脑损伤”收住入院。期间,李世杰转账给马五一2000元,马五一向医院交纳1937.40元为易席买支付了门诊检查等医疗费用。因马五一、李世杰等其余被告均不知易席买家属联系方式,又无法解锁易席买手机,便一边陪护一边静待易席买家属打电话过来。22时许,易席买家属打电话过来,马五一告知易席买醉酒摔倒,此时在医院。次日,因无法联系到易席买家属,医院报警。期间,医生接听了易席买的电话,并告知易席买的病情。午时许,易席买的女儿易晓丽及儿媳到达医院后,马五一、李世杰离开医院。后易席买在ICU重症监护室救治至2021年12月22日,病情仍危重。医院向易席买家属说明病情并告知放弃治疗的相关风险后,易席买家属表示知情理解,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办理了出院手续,花支医疗费21742.92元(包括李世杰、马五一门诊交费1937.4元)。出院后当日,易席买死亡。

       一审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受害人易席买到夜幕火吧聚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夜幕火吧虽负有保障顾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本案受害人易席买系在醉酒下楼梯时步幅不稳跌倒摔伤,饮酒量和醉酒状态非提供服务场所的夜幕火吧经营者所应控、应知范围。根据当地同类行业的普遍要求和共识,夜幕火吧的经营者在服务店内所有的消费者同时留意店内情况,第一时间发现易席买受伤,并通知共餐人员;在一起协同抬扶至平坦位置发现易席买状态极为不佳时及时搭车送易席买去医院。夜幕火吧已经提供了应有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及救助义务,因此对易席买的死亡结果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马五一、李世杰作为易席买的好友,在得知易席买躺在楼梯时及时搀扶并送易席买到医院。在医院积极交纳门诊医疗费,配合医生对易席买进行医疗检查,并陪护至次日易席买亲属到达医院后离开医院,亦尽到了同饮者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求,有悖公序良俗。
      被告哈存堂、马惠明、金小萍、金西芳、李啊琴虽为酒局的参与人,但期间并没有故意劝酒、灌酒的行为,且部分人与易席买属一般关系,在得知易席买躺在楼梯时也实施了共同救治帮扶行为,去医院陪护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期待性,对易席买的死亡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杨丽因个人事宜去找在夜幕火吧聚餐的马五一,在包间停留时短,不属于该场聚餐的参与者,故对易席买死亡更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易席买离开包间时无人陪护,跌倒摔伤后未第一时间从监控查看易席买是如何躺在楼梯上,也未及时拨打120和110,导致易席买病情延误,抢救无效死亡,各被告均具有过错。本院认为,是否具有过错应该根据一般正常人的认知水平并结合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本场聚餐系易席买提议组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饮酒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的认识,而本案受害人易席买在中午饮用啤酒后又提议组织转场夜幕火吧继续饮酒,对自己的身体不管不顾,导致饮酒过量离席下楼梯时跌倒摔伤严重,其本人对自身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后因病情严重,治疗费用极高、治疗结果无保障,易席买家属放弃治疗,易席买伤重不治而亡。对于近十人的包间,一起饮酒、聊天,期间人员出出进进,有心留意某人离开是否需要陪护对共同参与人不具有可期待性。发现有人躺在楼梯,第一时间查看受害人状态是不具有医学知识和侦查知识的一般普通人大多数的第一反应,调取监控查看易席买是摔伤躺在楼梯还是酒醉睡着躺在楼梯对于本案参与人不具有可期待性。夜幕火吧经营者和酒局参与人发现易席买状态不佳即搭车送往医院,结合事发地点和医院的距离,搭乘出租车并非不是合理选择。到医院后,马五一、李世杰交纳急诊费用,并陪护至易席买家属次日到场后离开。参与者在各自与易席买的关系亲疏等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谨慎注意义务,过分苛责,有悖公序良俗,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玲根、易福军、易晓丽的诉讼请求。
部分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厦门中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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