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林业纠纷,如何申请调解处理?


  2021年11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该函明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自此,我们不难判断:

       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林业承包经营权纠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林业合同纠纷、林权合同纠纷及其他林业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的范围大于民间纠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