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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抵流动资金有效


  案情简介:20079月,某公司三位股东与肖某、何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公司70%股份转让给肖某和何某,转让价款为840万元。分两期付款,第一期支付80%672万元,第二期工商办理股份转让登记后付款余款168万元。之后,肖某和何某向某公司支付672万元转让价款。200710月,某公司办理了股权及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肖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三位股东仍保留30%的股权,肖某和何某持股70%的股权。20071217日,新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肖某付给原三位公司股东第二期168万元转让款,其中90万元直接抵交新公司的流动资金,78万元转给原三位公司股东之一詹某。20071218日,肖某和詹某支付转让价款78万元。随后,肖某和何某等人经营新公司,直至公司最后转让他人。某公司的三位老股东之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和何某共同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价款108万元.

    代理意见:代理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90万元,直接抵作老股东需要投入新公司的流动资金90万元,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某公司三位老股东将其公司70%的股权作价840万元转让给肖某和何某,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但是老股东三人已经将其所持有的70%股权变更至肖某和何某名下,肖某和何某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足以说明双方存在事实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在证据足以表明,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且参加会议的股东持有股权达80%,符合某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决议是合法的,第二期未付的90万元股权转让款可折抵某公司老股东投入新公司的流动资金。因此,应当认定肖某和何某已经付清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840万元。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某、何某尚欠其股权转让价款108万元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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