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司借条
公司法修订十二: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司借条
所谓的公司债券,顾名思义,债就是指债务、借钱的意思;券在古代是指契据,常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现代指票据或作凭证的纸片。因此,债券就是借条。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向债权人借款,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公司承诺按时还本付息给债权人。如果说,借条分为有担保的借条和无担保的借条,那么公司债券也有有抵押(保证)债券和无抵押(无保证)债券的区分。但是,公司债券与公司借条确有不同之处。
从2024年07月0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在第九章,专章对“公司债券”作了规定,与公司借条相比,当然有所不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具有条件。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二、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审批。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公司再次发生债券,应满足一定条件。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公司债券发行的方式和交易不同。从发行来说,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而公司的借条,对外借款,就不能公开借款。如果公司公开向社会借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交易来说,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也就是有规定的交易场所。而公司借条,只要债权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即可。
五、新公司法删除了无记名债券的种类。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而公司借条由债权人说了算。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七、新公司法增设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其在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新公司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修订,与证券法做到配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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