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六大注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这一规定,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特许人要有经营资源的许可;二是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三是被特许人需支付对价。从特许人来说,将经营资源分享他人,获得经济利益。被特许人来说,通过加盟,获得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加盟连锁,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但是作为被特许人来说,加盟时应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一、应注意认真审查特许人是否具有“两店一年”的资格。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说特许人将品牌推广要在二个直营店经营,并且两个直营店经营时间都要超过一年,防止特许人将不成熟的品牌,不完善的系统,不科学的管理,输送给市场。因此,作为被特许人要去考察,特许人品牌是否有两店一年的特许人条件。若不符合该条件,就无权作为特许人将品牌推广他人。
二、应在签订合同前,注意要求对方提供特许人的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如果特许人拒不提供上述信息,而草率签订合同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三、应注意加盟店是否将签订的加盟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二)经营资源信息。(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因此,在加盟后,应注意上网搜索,自己的加盟店是否在商务部门备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注意在签订加盟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凡是没有约定该条款的合同,可能构成加盟合同的“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
五、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在签订加盟合同后,特许人一般会提供硬件、软件、培训、品牌推广、技术服务等服务,而在提供服务中,经常会产生摩擦或沟通不畅事宜,一些产品存在缺陷,一些设计存在漏洞等等问题,作为加盟的被特许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万一涉及诉讼时,可派上用场。
六、应注意加强加盟店开张之初关键阶段中的沟通和协调,以平稳渡过磨合期,取得长期合作的双赢。任何商业行为均有风险,任何成功的商业合作均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沟通和协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合作,特别是加盟店开张之初,更需要磨合,特许人在加强指导管理的同时,被特许人遇到问题亦应多反映、协商,若要提前解除合同,亦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冷静理智处理,以期达到减少损失或双赢的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