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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要求补偿吗?


   近日,不少劳动者来咨询,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梳理了一下,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

    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只限定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说一年、两年、三年等;

    二、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予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可以要求补偿。比如,原来的月工资是5000元,现在只有4500元;原来的是在市区工作,现在要调整到郊区工作,显然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劳动者应主动服从用人单位的调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可能还是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如果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恐怕难以证明“劳动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到时侯再要求经济补偿,可能不符合条件。因为,如果是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会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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