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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律师风险代理,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据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文)规定,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最高不得超守标的额的18%,该文从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等四个方面要求严格规范风险代理行为。

      至于此前的律师收费制度,1991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了《律师收费规定》。2000年左右,司法部要求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3月5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将收费标准分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两种;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除了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等四种仍然采取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此,福建省人民政府修订《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也发出《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国家发展委的文件精神。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在该文的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内“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中的一级项目中保留“公证服务收费”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2019年11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明确于2019年12月1日起将律师服务等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同时要求各地应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司法通【2021】87号的出台,显然又是对律师收费制度的一次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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